中國宗教事務條例生效 人治仍重於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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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五日電)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六月份的大陸工作簡報指出,中國當局聲稱制訂「宗教事務條例」可維護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但實際上卻仍為「人治」重於「法治」,並把宗教自由與信仰自由區隔成不同概念,限制重重,與民主國家的宗教自由標準迥異。

中國國務院在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頒布「宗教事務條例」,並在二○○五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是中國第一個宗教方面的綜合性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內容包括設立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及宗教教職人員的相關規範,並首次提及中國大陸與台灣、香港、澳門宗教交流規定。

這份由陸委會文教處主稿的研究報告指出,「宗教事務條例」頒行之初,中國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強調是「宗教工作法制化、規範化的重要標誌」,但其實是強化政府對宗教的控制管理,遠甚於維護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文教處認為,這項條例是「人治」重於「法治」。宗教事務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正常」的法律定義模糊不清,且各種宗教活動各有所依據的教義和儀軌,很難判定是否「正常」,因此,「正常與否」的認定權,還是掌握在政府管理部門。

另外,條例第三、四條強調,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要「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等規定,依舊把中國黨政「最高指導原則」,適用在與政權並無直接相關的宗教事務方面。

研究報告也指出,在民主國家,宗教自由是個完整的概念,包括思想、價值依歸、教義宣傳等,但中國卻是將人民的宗教自由和信仰自由區隔成兩個不同的概念。在中國,人民可以信仰宗教卻不能自由傳教、可以傳教但不能在非宗教的場所傳教、可以在宗教場所傳教但不能在非宗教活動時間傳教。

文教處認為,雖然中國禁止共產黨員參加宗教,卻無法阻止部分黨政官員對宗教萌生好感,且由於經濟需求,部分地方政府也開始將某些宗教活動結合當地的旅遊、招商,謀取經濟利益,形成「宗教搭臺、經濟唱戲」的景象。例如東南沿海地區在原非名山古剎的地點興建寺廟,以吸引遊客和東南亞的資金。

研究報告表示,該條例最後的「附則」中,特別提及中國地區與港澳、台灣地區進行宗教交往,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但這項規定籠統空泛,究竟涵蓋哪些法令規章、實際執行情況及影響層面,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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