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期交所函令 期貨商必要時加收保證金
【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三日電)台灣期貨交易所今天針對部分期貨交易人,利用部分股價指數選擇權近月份契約價格,高於相同履約價的遠月份契約,賺取權利金差額的作法提出說明,期交所表示,已函令期貨商在考量風險程度下,可依選擇權市值進行盤中部位風險控管,必要時依交易人信用狀況及交易性質加收保證金。
台期交所表示,依據指數類選擇權各項組合部位相關保證金計收方式的規定,時間價差組合部位得僅收權利金差額,免收取保證金部分,是考量於正常市況下,相同履約價的選擇權,遠月份序列的價格應較近月份為高,但今年證券市場因多數公司採行配發現金股利的股利政策,使市場普遍預期加權股價指數,因各公司逐漸配發現金股利而往下修正,造成股價指數期貨不同月份契約及股價指數選擇權不同月份序列出現逆價差現象。
台期交所指出,據查核相關交易資料,確實有部分交易人在多家期貨商進行淨權利金流入的價差交易,不過由於期貨商發現後,即刻作出因應處置,在風險控管系統及作業中,即採加收保證金或停止交易人出金,因此,並無報載多家期貨商產生新台幣8000萬元鉅額損失情事,而 4家期貨商已進行追繳作業,至今尚未有申報違約之情形。
此外,由於證券市場因配發現金股息的趨勢,股價指數期貨不同月份及股價指數選擇權不同月份序列逆價差現象,可能持續至 9月,因此,期交所已召集結算會員,討論逆價差情況下,現行股價指數選擇權時間價差組合保證金計收方式的風險控管方式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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