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少平:關於湖南高院師濤案刑事裁定書的律師意見

莫少平、丁錫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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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訊】師濤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上訴一案
  關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一終字第177號刑事裁定書的律師意見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尊敬的楊學成審判長、唐瑞龍、李功勝審判員:

  我們是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莫少平、丁錫奎律師,是「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一案上訴人師濤的辯護人。

  2005年7月4日,我們收到了師濤親屬轉來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一終字第177號《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現就貴院對師濤案的二審提出如下律師意見:

  一、我們認為:貴院對師濤案的二審審理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具體為:

  (一)、貴院根本沒有聽取二審辯護律師意見。

  作為師濤的二審辯護律師,我們是2005年 6月13日到貴院遞交書面《二審辯護詞》的(當時出於對法官的尊重和禮貌,同時也擔心郵寄出閃失,我們是親赴長沙當面交給承辦本案的唐瑞龍法官的),但貴院的《裁定書》2005年6月3日就已經作出(見《裁定書》所署日期),也就是說貴院在製作《裁定書》時沒有看過我們的《二審辯護詞》,換句話說,貴院根本沒有聽取二審律師的辯護意見。不僅如此,貴院也沒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在《裁定書》中列明二審律師的主要辯護觀點,而是張冠李戴將一審律師的辯護意見(與我們的辯護意見完全不同)列在裁定書中。

  我們認為,審判權依法由法院行使,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可以採信律師的辯護意見,也可以不採信律師的辯護意見(當然採信不採信律師的辯護意見均應闡明理由),但絕對不可以不聽取律師的辯護意見,否則,就剝奪了被告人獲得辯護的合法權利。貴院的做法不僅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的規定,同時也剝奪了師濤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及《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享有的辯護權。

  (二)、貴院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沒有訊問過師濤。

  據瞭解,貴院在整個二審審理過程中沒有訊問過上訴人師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訊問被告人是二審的必經程序或叫法定程序,而且「訊問」應當是當面進行的,這也是直接言辭原則的體現,任何書面性的交流都不能算是「訊問」。貴院擅自取消訊問被告人的程序,屬於程序嚴重違法;而且沒有訊問被告人,豈能輕易做出「事實清楚」 的判斷?

  (三)、貴院沒有依法保障辯護人的訴訟權利。

  2005 年6月 13日,我們就調取證據、重新鑑定、延期審理向貴院遞交了書面申請,但貴院從未給予任何回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的規定,作為辯護律師,申請調取證據、重新鑑定、延期審理,是法律賦予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不管同意與否,貴院均應依法予以回覆。

  (四)、貴院對本案二審不開庭審理,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足。

  2005 年6月13日,我們曾向貴院遞交過《開庭審理申請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二審開庭審理是原則,不開庭審理是例外(儘管司法實踐中二審不開庭審理的佔絕大多數,但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並不符合立法本意)。二審不開庭審理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符合相關的條件,即通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等,得出「事實清楚」的結論;這是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必要條件,缺一不可。而本案,如前所述,貴院既「沒有訊問被告人」,也沒有 「聽取辯護人意見」,「事實清楚」亦屬主觀臆斷。在上述條件大多不具備的情況下,貴院不開庭審理,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綜上,我們認為:貴院對師濤案的二審審理,程序嚴重違法的事實是非常清楚的。

  二、貴院程序嚴重違法的法律後果應當是裁判無效,應依審判監督程序對本案再審,理由是:

  (一)、沒有程序公正,就沒有真正的實體公正。

  與實體公正一樣,程序公正是每一個法治國家的司法機關必須恪守的準則。它要求: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在該過程中有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或者嫌疑,將導致案件實體裁判的無效。

  具體到刑事訴訟,讓被告人、辯護人充分參與,法官充分聽訟是刑事訴訟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具體為:法庭應保證被告人、辯護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向法庭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和主張的機會和能力,並對不利於自己的證據和意見能夠進行質證和反駁;法庭應將裁判結論直接建立在根據這些證據、主張、辯護等所做出的理性推論的基礎上。這一方面有助於被告人、辯護人及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司法程序及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產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限制司法權的恣意和專橫。

  在我國目前司法界普遍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背景下,程序公正的意義尤為重大。從嚴格法治意義上
講,沒有程序公正,就沒有真正的實體公正。

  (二)、在諸多法定程序被違反的情況下,對本案的實體裁決是不可能公正的。理由是:

  1、本案在認定師濤是否實施了「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方面應向洪哲勝取證,否則將無法印證師濤「有罪供述」的真偽,並會導致僅以被告人「有罪供述」而定案的錯誤判決。

  2、本案定罪量刑所依據的《鑑定結論》存在明顯瑕疵,應重新鑑定,否則,1將無法合理解釋「公民知情權」與「保守國家秘密」之間的關係;2也無法合理解釋法院為甚麼不能對存在明顯瑕疵的《鑑定結論》作出否定性的終局裁決;3更無法合理解釋師濤的行為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到底造成了哪些危害。

  3、本案應開庭審理,否則未經訊問被告人和聽取辯護人意見(本案涉及罪與非罪的問題,我們的辯護意見與一審判決分歧極大),就得出本案事實清楚的結論,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具體理由詳見《二審辯護詞》)。

  本案二審因程序的嚴重違法,使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質疑實體裁判的公正性。

  (三)、本案程序嚴重違法,應依法啟動再審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七條關於「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八)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的規定,明確指出了二審程序違法的法律後果。

  知過而能改,善莫大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及《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應當決定或裁定再審」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有錯必改、實事求是的態度。故貴院應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師濤已明確表示要申訴)。

  本案雖然不大,但從憲政的角度看,本案涉及到公民知情權、新聞自由、國家秘密相互關係問題(包括法院是否有權對「甚麼是國家秘密」及「國家秘密的密級」做出終局裁決的問題),故引起了許多國家特別是美國政府及《美國之音》、《紐約時報》等國外眾多媒體的極大關注,並作了大量報導。貴院的《裁定書》已在境內外引起了很大反響。建議貴院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給師濤一個公正的裁決。若此,師濤幸甚,中國法律幸甚!

  順致

  公祺!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律師 莫少平
  律師 丁錫奎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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