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李衛平:舍本逐末

李衛平

標籤:

【大紀元7月13日訊】大陸當局在媒體上公布了《物權法(草案)》,公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這一舉措自當局建政以來雖非絕無僅有,也屬鳳毛麟角。雖然我們還不能肯定這一法律最后到底能夠在多大程度上體現民意,以及能否在現實中有效地落實,但僅就期間所表現的、少有的公開、公平待民的進步特征,我們即有足夠的理由表達肯定、贊賞、鼓勵之意。

由此我想,如果將《刑法》、《行政法》甚至《憲法》的制定修改也賦予這一特征,不是更好嘛?!看不出來這樣做技術上有什么特別的困難。我們是“人民共和國”,不象資本主義國家,政治上更不應有任何阻礙。不明白為什么現實中只見資本主義國家就《憲法》進行全民公決,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的“人民共和國”卻從來都是袞袞諸公拍腦袋定案。大概他們認為全民公決十分“虛偽”,不屑一顧吧?!

所謂“物權”,就是指動產、不動產,說明白點就是財產權。制定《物權法》,說明當局拋棄了既往的意識形態窠臼,認識到應該且必須尊重公民的財產權。這里不僅包括生活資料,也包括生產資料。客觀地說,這是進步。

當局如此作為有很重要的現實利益的考慮。中國城鄉大地正在上演愈演愈烈的圈地運動,由于缺乏調整這一利益的法律規定,大量城市及農村人口的權益遭受了極大的侵害。廣大民眾忍無可忍:上訪潮已經日常化,大規模沖突對抗事件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對當局的統治造成了迫在眉睫的現實威脅。可以說《物權法》應運而生。不過,鑒于中國法律既往的執行效果,《物權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惠及民眾,尚有疑問。但“有”總聊胜于“無”吧!

有一點需要特別指出,“物權”不具有自主性,它必須歸屬于某一主體即人,才有實質意義。在一個人權得不到制度性尊重与保障的國家,即使頒布并執行《物權法》,“物權”又怎么可能得到有效地保護呢?!退一步言,即使“物權”能夠得到完善的保護,也不是“人”的“物權”,而是“豬”的“物權”,沒有任何意義。

因此,中國的當務之急是頒布實行《人權法》而非《物權法》。先行頒布《物權法》,不僅是舍本逐末之舉,更有混淆視听之嫌。

2005年7月13日
星期三于北京香山(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李衛平:平反還是謝罪
李衛平:與焦國標談黃帝陵
【專欄】李衛平:終于開了頭
【專欄】李衛平:這是為了什麼?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