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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人員見錢起盜心 被判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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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六日電)江山易改,本性難移。台中市胡姓男子受僱於兩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代收兩處社區管理費時,竟然都見錢起盜心而侵吞公款新台幣二十多萬元,被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調查,三十八歲的胡姓男子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受僱於一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在一處社區擔任總幹事,並負責代收住戶管理費等費用,可是他卻未依規定把七萬多元解繳回公司,另外也挪用應支付給廠商的費用五萬多元,最後棄職而去。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去年四月間,他又再於另一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任職,這次是擔任一處社區的駐點管理人員,同樣代收住戶管理費等費用,竟故態復萌,又侵吞九萬多元。

二家管理維護公司不滿損失訴請檢察官偵辦,胡姓男子因而被起訴,並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參酌證人相符供詞後,認定胡姓男子犯有業務侵占罪行,二案併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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