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道換照未通過 東森:新聞局違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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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一日電)行政院新聞局審查頻道換照申請,東森新聞S台未獲通過,東森電視台全體員工聞訊感到相當遺憾,除發佈聲明稿並提出嚴正抗議。東森質疑審議委員的標準,也認為新聞局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置東森一千多名員工於不顧。

東森在聲明稿中說,根據六年來的核處紀錄,東森新聞S台在所有新聞頻道中,處罰紀錄屬較低者,而且S台節目品質迭獲好評,包括「珍藏台灣」等節目獲得金鐘獎,「大話華人」等被專家學者高度肯定。一般新聞台較為欠缺的國際新聞,在S台也有專屬時段播出。

其次,東森表示,衛星電視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申請換照,新聞局除針對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而且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申請外,其他並無不予換發或駁回申請的法源。因此,這次「扣照事件」已構成多項法律問題。

東森說,新聞局不予換照,法無明文,因為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遍查法令規定,除上述「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條規定申請書及營運計劃不完整未補正外,別無其他主管機關或審議委員會得據以駁回換照申請的規定。

東森並認為,新聞局違反行政行為誠信原則,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經營執照都是新聞局核發,六年來經兩次評鑑,並未遭到停播、撤銷許可的處分。業者依法提出換照申請,新聞局斷然以新聞頻道過多、核處記錄太多等法無明確規定駁回申請不予換發,有違誠信原則。

此外,東森表示,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衛星廣播電視法」原意,只要業者依法申請換照並符合形式要件即應予換發;主管機關斷然不予換照,且在最後換照期限始作出駁回申請的處分,顯然有違比例原則,嚴重影響人民財產權的保障。

東森強調,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的申請,若未明訂時間,處理期間為兩個月。若無法完成者,得延長一次,但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東森依新聞局規定在三月十五日前送件申請,主管機關應於五月十五日前作出准駁處分;即使延長一次,也應在七月十五日作出決定。如此,不獲換照的業者尚有兩星期到兩個月可以因應,處理善後。

東森說,主管機關在執照到期最後一日毫無預警駁回換照申請,須立即予以停播,完全不予改正或救濟申復機會,也無法通知訂戶,完全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置一千多名員工於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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