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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 卡債融資 不得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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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歐祥義╱台北報導〕經濟部指出,公司營業項目登記為應收帳款收買等,業務範圍明文規定為貨物交易等應收帳款為限,信用卡及地下融資等不可經由此類公司催收;民眾若遇到有討債公司催非貨款債務,可報警依違反公司法第15條處理。

另外,為使地下錢莊納入政府管理,經濟部已制定「融資公司法草案」,現有地下錢莊經由主管機關許可,可就地合法。

為避免融資公司進行暴力討債,經濟部在草案中納入融資公司不得對客戶或債務人有強暴、脅迫等妨礙其日常生活或營業的不當行為,同時也要求融資業組成同業公會,協助政府推動相關政策,並擬訂約束催收行為及委外催收行為等自律規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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