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犯法免判刑 惹官官相衛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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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訊】(亞洲時報焱樺報導)中國司法審判會否官官相衛?類似的質疑,在2003年發生在廣州的孫志剛案,以及今年5月的“山西公安打死北京公安”案中都曾出現。近日,湖南又出現了民警偽造假證明購銷贓車,被永州中法二審以“認罪態度好”等理由,免予刑事處罰的事件;官官相衛的問題又再一次成為焦點。

中國《法制日報》8月21日報道,04年12月23日,湖南省新田縣大坪塘鎮派出所所長劉鵬、以及民警蔣高翔偽造假證明購銷贓車10輛獲贓20 餘萬元,05年2月2日,被新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鵬、蔣高翔犯收購、銷售贓物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一審宣判後劉蔣二人上訴。05年4月28日,永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劉蔣二人上訴的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不予採納,維持新田縣人民法院一審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定罪部分,並以“認罪態度好,退贓積極,有悔罪表現,且所在單位對二人分別給予了嚴厲的黨紀、政紀處分”為由,免予劉鵬、蔣高翔刑事處罰。

永州中法的判決引起極大爭議,輿論有意見認為,“員警知法犯法,為何從輕處罰?”有專家也指出,永州中法的判決缺乏法律依據,黨紀政紀不能代替刑罰。

湖南省法學會刑法學會會長、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馬長生對《法制日報》表示:“根據兩民警的犯罪情節,我認為此案一審法院量刑偏輕,二審法院量刑畸輕。根據我國刑法的立法精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應從重處罰。該案的兩名公安民警身為國家執法人員,知法犯法,應從重處罰;從該案案情來看,兩民警先後收購、銷售了10台贓車,得贓款20多萬元,情節嚴重,也應從重處罰;二審法院認定兩上訴人案發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讓人難以理解,既然兩上訴人在上訴理由中說‘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收購、銷售贓物罪’,說明兩上訴人根本就不認罪,何談案發後兩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呢!”

馬長生還表示,“中國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案從法院查明的案情來看,被告人蔣高翔在銷贓時有私刻鄉政府公章、偽造身份證的犯罪情節,因此被告人蔣高翔應該還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應數罪並罰。”

近年員警犯法卻受到司法系統庇護的典型個案還有“孫志剛事件”。03年3月17日晚,來粵務工青年孫志剛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錯誤收容,並送至廣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中轉站。3月18日晚,孫志剛自稱有心臟病被送至廣州市衛生局主管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因孫志剛大聲叫喊求助,引起救治站一名護工的不滿,該名護工夥同其他護工,組織其他被收容人員毆打孫志剛,20日上午孫志剛休克死亡。

最初廣州市公安局就孫志剛案進行了調查,結果是“孫志剛被打與員警無關”,“可能是在醫院被同房的8個人打的”,而且“這8個人分佈在全國8個省份,都已經不在廣州了”。(03年5月1日的《北京青年報》)。後來在媒體窮追猛打,強大輿論壓力之下,孫志剛案最終有一名主犯才被判死刑,其他11名案犯分別判死緩無期或有期徒刑;另外,6名涉案瀆職人員判刑2~3年的結果。

還有今年5月份的北京員警被太原員警打死事件。今年5月3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民警劉立民與北京市公安局民警李某因行車問題發生衝突,劉立民糾集8名流氓圍攻毆打李某,李某受重傷因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劉利民所在的尖草坪分局的督察大隊隊長李鳳林稱劉立民是“好員警”,太原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史水鴻對媒體稱,“這是個人修養不夠和一時的激情犯罪導致了好員警打死另一個好員警的悲劇。”一時間太原公安被指為有為劉立民開脫的嫌疑。目前該案仍在審理當中。

1995至2005年,中國公安部相繼頒佈實施了《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多項執法監督制度。但從近年員警犯法的事件時有發生說明這些法規仍未有力實施。

3 月29日,全國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暨隊伍建設會議上,公安部黨委書記、紀委書記祝春林在會上強調,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執法監督,深化專項治理,保證執法權力正確行使。中央紀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黃樹賢也在會上表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部署的工作任務,要緊密結合公安系統實際,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要求,提高依法執紀水準。

今年兩會期間,為了杜絕不公正判決,確保司法審判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提出一項重要司法體制改革:為保障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審判活動,弘揚司法民主,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這個制度提出將來司法行政機關將選拔、培訓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該制度今年“五一”正式施行。

除了司法系統內部相互包庇的問題之外,“以黨紀、政紀處罰代替刑法制裁”成了使得犯罪員警逍遙法外的一種手段使。雖然公安系統統計“以黨紀、政紀處罰代替刑法制裁”的個案,但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胡鞍鋼教授的一組資料也從側面反映了一些問題。

根據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胡鞍鋼教授的研究,目前中國公務員腐敗被發現的概率大約在10-20%之間;並且就是在被發現後受法律懲處的概率也只大約在6- 10%之間,按照他對中央組織部的資料計算,1993-1998年全國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幹部累計達到2.89萬人,平均每100名受黨紀政紀處分的幹部只有42.7人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其中只有6.6人被判刑。換言之,這七年時間裏,中國黨員幹部犯法被判刑的比率極低(6.6%),基本都只受到黨紀、政紀的“家法處治”。

因此,針對處理身為黨員的公務員違法犯罪存在以黨紀、政紀處罰代替刑罰的現象,04年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特別增加了一條關於受到刑事追究、行政處罰或其他紀律處分的黨員的黨紀處分的規定。根據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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