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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槍案 起訴檢察官廖椿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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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建華、鮑建信、楊國文╱綜合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廖椿堅在高雄地檢署任內,涉嫌與前高雄縣調查站調查員趙培良勾結走私集團栽槍案,高雄地檢署昨日偵結,將兩人依貪污治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公務員包庇走私等罪嫌提起公訴,從重論處!

重懲3檢察官 廖椿堅停職

法務部檢審會昨日也開會討論徐維嶽、陳正達及廖椿堅等3位檢察官懲處案,檢審會一致決議徐維嶽3人敗壞司法風紀,應該重懲,徐維嶽逕送公懲會懲處,陳正達、廖椿堅2人因現為簡任官,故送請監察院彈劾,同時決議將被起訴的廖椿堅立即停職。

利用控制下交付 走私槍械

檢察官鍾忠孝在起訴內容指出,民國90年4月間,時任台南高分檢檢察官廖椿堅(43歲)與調查員趙培良(40歲)2人,為求辦案績效,以及趙培良為遂其獲派調查局駐外安全官的目的,在得知王忠泰欲尋找走私管道自國外購買槍彈回台販賣,遂與趙崇傑(趙培良之大哥)、許育嘉(趙培良之表哥)、王添源(趙培良之姨丈)等人共同謀議,利用「控制下交付」之方式,走私槍械回台。

90年5月間,該集團由趙崇傑及許育嘉赴菲律賓購買王忠泰所訂購之槍、彈,安排以貨櫃走私方式入台,再由廖椿堅檢察官配合發函關稅局放行該藏槍貨櫃。

另一方面,由許育嘉化名「天祥」,向高雄市三民二分局檢舉王忠泰走私毒品槍械,並到專案小組製作檢舉筆錄。

該貨櫃獲放行後,91年2月27日上午託運至高雄縣仁武鄉京富路趙崇傑經營的工廠,由趙崇傑、許育嘉、王添源拆櫃取出藏有槍彈(內有26把槍、子彈1389發)之塑膠五斗櫃,再攜至高雄縣「金銀島汽車旅館」交由廖椿堅、趙培良、黃慶霖、蔡宗霖將槍彈帶離。

當天下午3時許,在高市大樂光華店附近,廖椿堅將該26把槍、子彈1389發,委由許育嘉、王添源、陳俊仁等人交予王忠泰之際,再由廖椿堅、趙培良等專案人員現身查獲,並扣得25把槍(事後清查其中1把於查獲現場遺失)、子彈1389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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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停職 想當律師

〔記者陳燦坤╱虎尾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廖椿堅因涉及栽槍案,昨日遭高雄地檢署起訴,廖椿堅獲知後表示,尊重檢察官對犯罪事證的認定;他並透露如果法務部將他停職,未來可能轉換跑道擔任律師。

廖椿堅是司法官訓練所29期結訓,歷任屏東地檢署、台南高分檢,屏東地檢署任內因表現傑出,獲拔擢至台南高分檢特偵組擔任查辦緝毒、走私槍械,之前高雄地檢署偵辦一起栽槍案,懷疑廖椿堅涉入其中,法務部隨後將他降調雲林地檢署。

了解該案相關案情的同僚認為,廖椿堅頂多因行政疏失遭處分,未必列為被告遭起訴,昨日被起訴消息傳出,不少檢察官大感意外。

廖椿堅則坦然表示,尊重高雄地檢署對犯罪事證的認定,相信檢察官決定起訴也飽受壓力,如果法務部將他停職,他也樂得早點休息,未來可能轉任律師,返回屏東或高雄執業。

新聞辭典–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限於偵辦跨國性毒品案件,承辦檢察官需擬妥偵辦計畫,報請最高檢察署檢察長審查後,核發指揮書展開調查,辦案人員對毒品進口、運輸等過程,均需完全掌握、控制,避免流入市面,危害社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在今年元月間修正,增列「控制下的交付」條款,因此嚴格說來,在此之前「控制下交付」並無法源依據,而且實施後只適用偵辦跨國毒品犯罪,其他如槍砲等重大案件,均不能如法炮製。(記者鮑建信)

廖椿堅、趙培良涉嫌栽槍案大事記

*90/5/1 檢調獲悉王忠泰有意買槍,由調查員趙培良安排表哥許育嘉與王接觸,胞兄趙崇傑赴菲安排貨櫃夾藏軍火走私來台事宜,檢察官廖椿堅兩度發函高雄關稅局放行由菲國進口貨櫃,誘使下單訂槍的王忠泰相信許某有能力以貨櫃走私槍械。

*90/5/16 許育嘉以線民「天祥」身分向表弟趙培良檢舉王忠泰企圖走私槍械並製作筆錄。

*90/12/31 廖、趙兩人明知許育嘉有槍砲前科,假釋中出國受限制,唯恐許某無法赴菲購槍,涉嫌同意他冒用變造的王添源證件,3度出國和趙崇傑會合取槍裝櫃。

*91/2/26 貨櫃運抵高雄港,廖椿堅發函高雄關稅局放行。

*91/2/27 30把槍與1千多發子彈運往高縣金銀島汽車旅館由隨後前來的檢調人員點收,稍後聯繫買主於大樂大賣場交易,再予以逮捕。

*94/7/20 栽槍案東窗事發,調查員趙培良遭約談後收押

*94/7/25 檢察官廖椿堅遭傳訊,50萬元交保。

*94/9/16 高雄地檢署起訴廖椿堅、趙培良2人。

製表:記者黃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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