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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草案將大法官等列入準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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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永昌台北二十九日電)台灣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都列入準用範圍,中選會委員則未列入,縣市政府機要身分進用的一級主管也可公開助選,不受相關限制。

這項草案明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嚴守行政中立不得從事黨政活動,同時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職務、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

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在院會後記者會指出,準用人員範圍除原有公立學校校長等外,增列行政法人有給專任的董(理事長)、首長、董(理)事、監事、繼續任用人員及契約進用人員、以及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政務人員等,政務人員則納入政務人員法專法規範。

蔡良文說,準用行政中立法的政務人員包括大法官、試委、監委、公平會委員和保訓會委員,由於司法院正副院長都具有大法官身分、監察院正副院長也有監委身分,但考試院正副院長不具有考試委員身分,因此考試院正副院長是否準用有討論空間。

至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蔡良文表示,並不在準用範圍之內,其在選舉上的行政中立,應是選舉罷免法另有規範。

此外,為符合實際需要,草案規定縣市政府以機要人員進用的一級單位可以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選,不受到相關限制。

蔡良文指出,這些人員有政務性質,基本上沒有任用資格,每逢選舉,要與縣市長同進退,未來在地方制度法會規範為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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