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圈揭秘:明星與經紀人是怎樣分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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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訊】(中華網9月6日報導)明星與經紀人、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時有所聞,比如黃聖依和經紀公司的矛盾,便鬧出了沸沸揚揚的解約事件。基本上,大多數矛盾都是因利益分配問題引起的。那麼,明星和經紀之間是如何分賬的?這得從明星和經紀之間的關係講起。

  經紀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個體的親朋好友擔任經紀人,一種是團體的經紀公司。二者對藝人的影響也不盡相同。

  內地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利益分成一般是「三七開」,而一些當紅明星在約滿後續約時,經紀公司會主動降到「二八開」,甚至可能出現「一九開」。 ——王曉京  

  明星經紀的幾種形式

  「肥水不流外人田」,很多藝人在選擇「管家」時,首先會考慮找家人為自己打理大小事務。趙薇的嫂子陳蓉、李亞鵬的哥哥李亞偉、那英的姐姐那辛、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范冰冰的父親范濤、李小璐的父親李丹寧、孫悅的哥哥孫洪波、李冰冰的妹妹李雪……都因此而成為了經紀人。而台灣的「帽子歌後」鳳飛飛以及范曉萱、李玟等,也將所有的對外業務交給了老媽。

  不過,由於「任人唯親」原則下的經紀人通常缺乏專業水平和經驗,問題也隨之而來。

  例如,趙薇每次面對負面新聞,其嫂子兼經紀人陳蓉總是採取「鴕鳥政策」面對大眾,令趙薇的形象大受影響。李亞鵬的哥哥李亞偉在處理「鵬迅分手」、「鵬菲戀」等事情的時候,同樣顯得缺少經驗。而當年因為成龍與章子怡鬧出了緋聞,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甚至對媒體信口開河地說:「成龍還要靠咱們家子怡炒作呢!」

  業內人分析,這種親友型的經紀人雖然跟明星比較貼心,但是在處理事情上,容易遷就對方,考慮問題不夠客觀、理智和長遠,並不見得利於藝人的發展。現在,走國際路線的章子怡就已經拋棄了哥哥「另覓新歡」,其海外經紀人是在美國影視圈打拼多年、經驗豐富的新加坡人紀靈靈。

  與上面的「家庭作坊式」不同,劉燁、孫儷、黃聖依、F4等許多新人,在剛出道時都是由經紀公司花錢包裝的。業內人士分析,大的經紀公司擁有強大的團隊和財力為藝人的發展做策劃、處理演藝事務,對事情的反應更快。不過,由於合約一般有利於負責投資的經紀公司,所以當藝人走紅之後,名氣和所得往往不成正比,矛盾便由此而生。

  還有一些藝人選擇了「個體戶」的形式,如馮小剛徐帆夫婦、陳凱歌陳紅夫婦、張國立、郭峰等,有的成立工作室,有的連公司都懶得成立,自主經營,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務。當然,也有一些藝人選擇關係鬆散或者自由度較大的經紀約,如章子怡、蔣雯麗、田震、張靜初、夏雨等,他們看重的是經紀公司專業的操作和對其職業前景的理性規劃。

  利益分配弄出「糊塗賬」

  由於經紀人和藝人之間的關係不同,利益分配一般也分兩種:一種是屬於「小農經濟型」的,即由朋友或親戚擔任經紀人的,一般為」二八分成」,即藝人拿收入的80%,經紀人拿收入的 20%;另一種則是藝人與團體性質的經紀公司的利益分配,這要根據藝人的走紅程度分成幾個不同的階段。

  北京星碟文化公司總經理王曉京說,內地經紀公司和藝人之間的利益分成一般是「三七開」,而一些當紅明星在約滿後續約時,經紀公司會主動降到「二八開」,甚至可能出現「一九開」。但經紀公司簽下的如果是新人,利益分成一般是「五五開」,這是最容易引發利益衝突的一種分配方式。

  一位業內人士解釋說,五五分成對於新人來說是合理的價位,在國外甚至是二八倒開,即藝人只能收利潤的兩成,八成歸經紀公司所有。「因為我們不能忽略這裡存在著經紀公司投資的前提,經紀公司要對一個新人進行包裝、宣傳和培訓必須投入大量資金,而當藝人推出市場後受歡迎才開始有回報。」北京風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劉琛介紹,他們公司關於利益分配的規定是分階段性的:第一至第三年「六四開」,第四年起為「五五開」,第七至八年為「三七開」,藝人分到的利潤會隨著他們的知名度提高而有所上升。一般新人簽經紀約不僅「純利潤」低而且年限長,一般不會低於五年,比如黃聖依為8年,最近風頭正勁的「超女」也是8年,當初王菲簽下的第一份合約也有7年。王曉京說: 「『至少五年』這個時間段是比較合理的,因為一般三年才是一個新人發展的黃金時代,而到了第五年,經紀公司一般才剛收回成本或者有少量回報。」

  有很多明星在突然大紅大紫後,常常會和將他們一手捧紅的經紀人發生糾紛甚至散伙,黃聖依就是其中一個。1995年以一首《愛情鳥》唱紅了大江南北的林依輪也是因為同樣的原因跟公司發生了糾紛:他當初以「倒二八」的比例分成,與公司簽了長達五年的合約。兩年之後,林依輪終於「忍無可忍」和公司頻頻發生矛盾,不過這時公司已基本收回了投入,所以也就放他北飛。同在一家公司的毛寧、楊鈺瑩也先後和公司提出分手,最後都花了20多萬元才贖回了自由身。

  在內地演藝圈摸爬滾打20餘年的王曉京被公認為「元老級經紀人」,但仍然經常成為歌手與經紀人糾紛問題的焦點人物———從當年的崔健、陳琳到如今的女子十二樂坊,合約的問題經常令他頭疼不已。被他從成都酒吧裡發掘出來的陳琳,在剛走紅後就和他鬧解約。還有一些藝人在紅了之後對分成不滿,於是開始「紅杏出牆」接私活。而經紀人行業存在著漏洞,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可以參照,王曉京只能無奈地說:「我現在只能說不會犯第二次錯誤。」現在的他在選擇新人時十分謹慎,「雖然現在『超女』十分受歡迎,但是我也不會輕易去簽,我要瞭解她們的市場價值和個人的道德品性後才會決定是否簽約。」

  藝人和經紀都要講「操守」

  北京風尚文化傳播公司劉琛認為,藝人和經紀人之間的糾紛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因:一、雙方互相不瞭解;二、經濟利益的糾紛;三、管理與運營方式的不同;四、藝人的職業操守和素質。他特別強調最後一點,他認為作為一個公眾人物,藝人應該為自己做的事負責,履行自己簽下的合約。「有些藝人總會哭訴他們上當受騙,但他們為什麼不在簽約前做市場調查?」

  另一方面,內地的經紀人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出現的,發展沒有成熟,因此素質良莠不齊。被業界稱為「京城四大經紀人」之一的女經紀人郝為認為,專業的明星經紀人必須是一個全能的商人,必須具有現代的商業素養和經營能力,還必須有耐心,有誠懇的品格。「金牌經紀人」陳家瑛也曾說:「我沒有把藝人當作是幫我賺錢的機器。我認為不應將藝人最燦爛的時間跟金錢放在對等的位置,而應視他們有如子女。」

  向左走

  向右走

  ■反目成仇:

  ★2005年8月,黃聖依和星輝公司8年的合同剛剛履行了兩年,黃聖依就提出解約,星輝公司則堅決不答應。黃聖依在媒體面前哭訴公司的苛刻待遇,宣稱即使以後不在娛樂圈發展也要和公司解約。

  ★2002年11月10日,F4成員言承旭炮轟「F4之母」柴智屏及經紀公司。他聲淚俱下,說自己的一切都被經紀人控制,並指斥經紀人是「沒人性,吸血鬼」。從此,F4的熱潮退溫,據悉是經紀公司封鎖了F4的採訪。

  ★2002年,張柏芝和經紀人朱永龍因合約問題對簿公堂。2003年,張柏芝答應付給朱永龍400萬元,以求庭外和解,但朱永龍說自己一手把張柏芝捧紅,在她身上已經花費了800萬元,並指責她「忘恩負義」。他還聲稱:「等到事情水落石出後,我要拍一部關於『經紀人血淚史』的電影。」

  ★1998年,歌手蔡依林被前經紀人看中並迅速推出首張專輯,市場反響非常好,但不久她就遭到公司雪藏。據蔡依林說,當時的合同要求她每半年就發行一張專輯,她覺得音樂才華被迅速掏空,無法承受,於是和經紀人以及公司的關係惡化。後來,蔡依林簽了新索音樂才「鹹魚翻生」。

  ★1994年,高林生與廣州白天鵝公司的經紀糾紛鬧得沸沸揚揚。據悉,當初高林生因為一曲《牽掛你的人是我》走紅後,想尋求更長遠的發展,所以與公司解約。後來,高林生的成名曲被詞曲作者禁唱兩年,從此,高林生的歌唱事業一蹶不振。

  ■錦上添花:

  ★王菲和她的經紀人「好媽媽」陳家瑛是行內最「人性化」的組合。王菲把陳家瑛當成乾媽,陳家瑛也對王菲以『阿女』作為代號。即使面對王菲無限期退出歌壇這樣讓她損失巨大的決定,陳家瑛依然能夠心平如鏡,甚至還為王菲分擔媒體的壓力。陳家瑛曾說:「有一次我看到雜誌上的一個手袋,很喜歡,阿菲竟然幫我找了足足1年,有一天突然拿給我說:『你的手袋呀。』我呆了!她不會說甜話,但只是一個舉動,已讓我知道自己在她心目中的地位了。」

  ★陳淑芬對於旗下的張國榮、張學友等藝人來說,也是「不是親人勝似親人」。張國榮、張學友二人在轉投陳淑芬旗下後,藝術生命都有了很大的轉機。而張國榮在2003年4月1日於香港文華酒店縱身一跳時,唯一見證他生命中這最後一幕的也只有陳淑芬。

  ★小美已經擔任郭富城的經紀人長達12年之久,她一手栽培年輕的郭富城上位,並對他寵愛有加。兩人的戀情在圈中傳說多年,如今年過四十的小美仍然做著郭富城背後的女人。

  ★鄭鈞的女友是他的大學同窗,也是他一直以來的助手兼經紀人。2004年底,鄭鈞迎娶了這位相戀14年的女友,也就是他那首傳唱四方的著名代表作《灰姑娘》中所唱的那位「灰姑娘」。(肖執纓 管安琪)(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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