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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新年家暴高峰期 台檢警完善防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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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八日電)黃曆新年是闔家團員的時刻,但由於假期長、聚餐飲酒的機會多,根據過去經驗,這段時間也是家暴案件的好發期,所幸目前台灣檢警單位已提供二十四小時家暴防護機制,提供被害民眾更多保障,民眾若發現異常現象,應發揮互助精神,莫讓傷害造成悲劇。

所謂家暴案件概分為「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前者指殺人、傷害、性侵害等直接犯行,後者指違反法院依家暴法所做的保護裁定,例如法院裁定某甲須遷出被保護人 (妻、子女)住所、或不得接近被保護人三十公尺範圍,若某甲仍靠近保護對象,即違反家暴法。

台北市警局女警隊表示,家暴法實施後,各警局設有家暴防治官,而各地檢署則設有「婦幼保護專組」,二十四小時都有檢察官輪值,隨時處理突發個案,法院也有相同機制。

台北地檢署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表示,雖然家暴法實施多年,但民眾對家暴保護觀念及方式的認識仍相當有限,其實家暴法對家庭成員的界定,不限夫婦及子女,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屬關係者亦同」,換句話說,同居、非婚生子女、離異配偶等,都屬家暴法保護範圍。

而檢方在受理突發家暴案件時,若無羈押必要,可命被告 (加害者)遵守包括禁止暴力行為、命遷出被害人住居所、禁止對被害人各種直、間接騷擾或聯絡等事項,檢察官可直接電告轄區警方落實保護,立即而直接給予被害人安全保護;此外,若狀況緊急,法院也可在受理案件四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對加害人予以相關限制。

依據台灣家暴法規定,若無立即危害的家暴事件,可尋求向法院聲請時效達一年的「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政府社會局等都可向法院聲請,時效到期得延長一次;至於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違反保護令者,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

有鑑過去新年或連續假期時,有發生較高家暴案件頻率現象,檢警認為,民眾還是應發揮「守望相助」精神,落實通報機制,畢竟司法人力有限、民力無限,如果民眾發現鄰居有類似家暴的哭喊聲時,應即時通報各地社會局或「113」婦幼保護專線,讓社工人員及早介入,預防重大傷害發生,即便是外籍或中國大陸新娘,也屬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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