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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傷人 業者無罪 父母有責

【大紀元1月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雜貨店商人陳建龍去年賣鞭炮給年僅7歲的陳小弟弟,不料陳小弟弟引燃鞭炮炸傷手指,陳家向陳建龍求償4百餘萬元,屏東地院審理認為,小朋友放鞭炮時,應有父母等大人在場,父母親應負起責任,判處陳建龍無罪。

在琉球鄉經營雜貨店的商人陳建龍,去年出售2顆「無敵水中雷炮」給年僅7歲的陳小弟弟,陳小弟弟回家後,與弟弟一起玩,引燃鞭炮後不慎爆炸,造成陳小弟弟食指被炸碎截肢,家長於是向法院提出傷害告訴,並求償4百餘萬元。

屏東地院認為,雖然陳建龍坦承販賣鞭炮沒有申請,但並非是造成小孩受傷之原因。

陳建龍雖然賣水雷炮給小朋友,但陳小弟弟施放鞭炮時卻無大人陪伴,父母及家長都沒有陪同監督,顯然沒有負起照顧監督兒童之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也明文規定,兒童施放爆竹必須有大人陪同,因此父母及監護人照顧失責,故判處陳建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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