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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開車門傷人 父被起訴

檢:父未盡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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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地檢署昨天起訴1起過失傷害案,檢察官罕見地引用民法規定父親對未成年小孩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的觀念,擴及刑事責任的「注意義務」,檢察官認為,被告陳某未盡到教導、督促孩子從右側車門上下車,讓小孩貿然開啟左側車門,顯有疏於注意的過失,導致機車騎士撞擊受傷,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這名父親。

起訴書指出,陳姓男子的小孩未滿16歲,其身兼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今年4月16日,陳某駕車搭載兒子至台中縣大雅鄉中清路一段附近,臨時停車讓小孩下車,而小孩從左側開車門,未注意到同向後方正有呂姓機車騎士經過,閃避不及,以致呂某撞擊車門,導致頭部外傷、肋骨斷1根、四肢多處擦傷。

起訴檢察官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第4款規定,行人乘車時,應由右側門上下車;又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

陳某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對小孩有監督之責,卻未督促小孩遵守交通規則,阻止小孩由左側門下車,小孩開啟車門造成車禍案件,其過失與受傷的告訴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書中認為陳某符合自首條例,在員警未發覺前,即主動向現場處理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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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看法:小孩沒教好 父母有連帶責任

〔自由時報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縣發生兒童開啟車門、造成機車騎士受傷、駕車的父親被依過失傷害起訴案件,對此,中市警局交通隊指出,駕駛人未約束未成年子女行為衍生意外,自應負起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連帶責任,但通常類似該案例雙方會達成民事和解,被起訴案件並不多見。

警方指出,去年有位媽媽趕著到安親班接小孩,未料車門一開、後方機車騎士撞個正著,造成1眼失明,這位媽媽雖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才撤銷傷害告訴,但付出100多萬元和解金;另外曾發生機車騎士撞到開啟車門而彈到快車道,慘遭行經砂石車輾斃事件。

而針對這起兒童開啟車門、造成機車騎士受傷,駕駛人父親被依過失傷害起訴的案件,交通隊認為雖然肇事者不是駕駛人,但對其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仍應負起連帶責任,可能是兩造事後未達成民事和解,駕駛人才被起訴。

不過警方強調,汽車駕駛人或乘客因開車門造成行經機車騎士或路人受傷情事,當事人當然應負起過失傷害刑責,但因屬告訴乃論,基本上警方不會主動介入,僅就當事人若違規停車,則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範疇,警方將另行開單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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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看法:子過父被訴 現代父母難為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法界人士對這起檢察官將民法觀念擴及刑事責任的「注意義務」,依過失犯起訴父親的案子,一片譁然,看法不同。

台中地檢署某主任檢察官指出,計程車司機違規停車讓乘客下車,而乘客違規從左側車門下車,造成後方機車騎士撞上車門受傷,司法機關應針對乘客的「注意義務」及駕駛的「注意義務」分別論罪,一併負起過失罪的連帶責任,此種情形在實務上經常可見。

但該案中的父親臨時停車,檢察官未論及有無違規,而是論行人乘車應由右側門上下車,開車門時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這是乘客應盡的「注意義務」,基本上與駕駛無關,只要駕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臨時停車,本案只因駕駛是父親身份,被依民法的教養義務擴及刑事責任,反過來看,孩子的母親也是法定代理人,是否也要起訴。

台中地院張姓法官指出,過失犯一定是「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為成立要件,檢察官論罪時,必須先敘明被告「應注意」的事項及當時狀況能不能注意,至於將民法的父親教養義務引至刑法的「應注意」義務,他只能說,十多年來,他還不曾如此引用,其餘不敢置評。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中,父親對子女的保護及教養義務,如果擴及刑事責任,如此一來,未成年小孩任何違法犯紀行為都可依此處罰父親,不就等於「株連九族」,令人感嘆現代父親難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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