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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开车门伤人 父被起诉

检:父未尽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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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台中地检署昨天起诉1起过失伤害案,检察官罕见地引用民法规定父亲对未成年小孩有保护及教养之义务的观念,扩及刑事责任的“注意义务”,检察官认为,被告陈某未尽到教导、督促孩子从右侧车门上下车,让小孩贸然开启左侧车门,显有疏于注意的过失,导致机车骑士撞击受伤,依过失伤害罪嫌起诉这名父亲。

起诉书指出,陈姓男子的小孩未满16岁,其身兼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今年4月16日,陈某驾车搭载儿子至台中县大雅乡中清路一段附近,临时停车让小孩下车,而小孩从左侧开车门,未注意到同向后方正有吕姓机车骑士经过,闪避不及,以致吕某撞击车门,导致头部外伤、肋骨断1根、四肢多处擦伤。

起诉检察官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36条第4款规定,行人乘车时,应由右侧门上下车;又依民法第1084条第2项,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义务。

陈某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对小孩有监督之责,却未督促小孩遵守交通规则,阻止小孩由左侧门下车,小孩开启车门造成车祸案件,其过失与受伤的告诉人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起诉书中认为陈某符合自首条例,在员警未发觉前,即主动向现场处理员警自首而接受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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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看法:小孩没教好 父母有连带责任

〔自由时报记者许国桢/台中报导〕台中县发生儿童开启车门、造成机车骑士受伤、驾车的父亲被依过失伤害起诉案件,对此,中市警局交通队指出,驾驶人未约束未成年子女行为衍生意外,自应负起应注意而未注意的连带责任,但通常类似该案例双方会达成民事和解,被起诉案件并不多见。

警方指出,去年有位妈妈赶着到安亲班接小孩,未料车门一开、后方机车骑士撞个正着,造成1眼失明,这位妈妈虽与对方达成和解,对方才撤销伤害告诉,但付出100多万元和解金;另外曾发生机车骑士撞到开启车门而弹到快车道,惨遭行经砂石车辗毙事件。

而针对这起儿童开启车门、造成机车骑士受伤,驾驶人父亲被依过失伤害起诉的案件,交通队认为虽然肇事者不是驾驶人,但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仍应负起连带责任,可能是两造事后未达成民事和解,驾驶人才被起诉。

不过警方强调,汽车驾驶人或乘客因开车门造成行经机车骑士或路人受伤情事,当事人当然应负起过失伤害刑责,但因属告诉乃论,基本上警方不会主动介入,仅就当事人若违规停车,则属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范畴,警方将另行开单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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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看法:子过父被诉 现代父母难为

〔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法界人士对这起检察官将民法观念扩及刑事责任的“注意义务”,依过失犯起诉父亲的案子,一片哗然,看法不同。

台中地检署某主任检察官指出,计程车司机违规停车让乘客下车,而乘客违规从左侧车门下车,造成后方机车骑士撞上车门受伤,司法机关应针对乘客的“注意义务”及驾驶的“注意义务”分别论罪,一并负起过失罪的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实务上经常可见。

但该案中的父亲临时停车,检察官未论及有无违规,而是论行人乘车应由右侧门上下车,开车门时应注意后方有无来车,这是乘客应尽的“注意义务”,基本上与驾驶无关,只要驾驶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临时停车,本案只因驾驶是父亲身份,被依民法的教养义务扩及刑事责任,反过来看,孩子的母亲也是法定代理人,是否也要起诉。

台中地院张姓法官指出,过失犯一定是“应注意、能注意,而疏于注意”为成立要件,检察官论罪时,必须先叙明被告“应注意”的事项及当时状况能不能注意,至于将民法的父亲教养义务引至刑法的“应注意”义务,他只能说,十多年来,他还不曾如此引用,其余不敢置评。

法界人士指出,民法中,父亲对子女的保护及教养义务,如果扩及刑事责任,如此一来,未成年小孩任何违法犯纪行为都可依此处罚父亲,不就等于“株连九族”,令人感叹现代父亲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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