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南海佛山征地案18日開庭 7農民領袖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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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6日訊】(中國郵遞報導) 廣東三山南海的被捕的七個農民將要在 10月18 日 開庭。七位農民土地維權領袖是以所謂的敲詐勒索罪被捕的。

當地人的聯繫電話: 陳惠英的丈夫:郭義昆:13535876411

案件基本事實:

2006年6月份三山營順油庫老闆在其私人油庫馬路對面原屬於三山村民之耕地十餘畝私自開發毀損。由於村民認為其佔用耕地無合法是手續,屬於違法行為,即對其進行阻攔。發生糾紛。由於土地遭到毀損,村民要求油庫方給與賠償。村民代表與陳某就此事請進行談判(談判日期、地點、雙方參與人員具體情況需證據證明核實),談判結果是給與村民方共計5萬元的賠償和補償。其中有大約150戶村民每人分得200元,作為補償(需證據證明)。另外剩餘2萬元左右資金分別用於捐贈當地幼兒園及龍舟比賽之用(需證據證明)。其間發生爭議及談判由村民報警,由當地派出所副所長及指導員帶隊出警。(需證據證明)

6月8日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敲詐勒索拘留劉德伙(張潔瓊之夫)、崔永發(黃柳笑) 等七人。6月22日向家屬發出逮捕通知書。由於家屬均拒絕接受該通知書,該通知書收回。後經家屬詢問,檢察院告知8月18號該案件已經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件涉及法律問題及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2000年5月18日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一、概念及其構成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量。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肋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後為了保護目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並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係的第三者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二、認定

(一)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是一種合法的處理自己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油庫老闆 某某因為違法佔用耕地,造成村民損失,自願協商的前提下,給與對方補償和賠償是合法自願的,是雙方談判的結果。根本沒有使用威脅的手段,況且,談判之時,有公安民警在場參與。若出現違法犯罪行為,應該當場就給與制止。

綜上所述,被告人根本不構成犯罪行為。

目前著手的工作:

證明村民與油庫方談判達成協議的存在。證人證言
調查出警的人員。
證明5萬元的去向,由誰經手。書面證言,收條及證人證言。
拘留證的複印件。

後續律師的取證工作:

調取出警紀錄的情況。
逮捕證的調取
其他案卷的調取。
油庫方的證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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