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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偽變造國幣最高罰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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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日電)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修正草案,對於偽造、變造幣券者 ,從現行得併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提高到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和中央銀行擬具「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修正草案,明訂「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希望以提高罰金,收遏阻效果。

法務部表示,現行條文罰金為「五千元以下」,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規定,經換算後為一萬五千元以下,顯然過低。

此外,同條文修正草案也明訂,犯前項罪行者,若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指出,原條文只規定「處死刑」,但為落實人權保障,兼顧刑罰及教化目的,以相對死刑取代絕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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