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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妨害國幣與敵前抗命可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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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修正條文,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修正條文,明定偽造、變造幣券意圖危害金融秩序,情節重大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此外,軍人敵前抗命或戰時偽報軍令,以致發生軍事不利者,也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現行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六條明定,偽造、變造幣券意圖供行使之用,破壞金融秩序情節重大,以及軍人敵前抗命或偽報軍情,以致軍事不利者,都處唯一死刑。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尤清(不分區)等提案主張,不論情節輕重均判處唯一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法官毫無裁量空間,若有任何誤判情事無法挽回,為使法官裁判更合乎客觀、合理,應適度限縮死刑的適用範圍,原條文皆有檢討修正必要。

全案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以及司法與國防聯席委員會初審,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其中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修正條文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擾亂金融秩序情節重大,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此外,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為,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至於第六十六條修正條文為,戰時犯通報或報告軍事虛偽之命令,以致發生軍事上不利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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