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立院初審 簡易自來水事業可申請代管或接管

人氣: 3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五日電)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自來水法修正案,原本由社區自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單位管理的簡易自來水事業,將納入自來水法規定,可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代管或接管,維護民眾權益。

經濟委員會上午審查自來水法修正第一百一十條、新增第一百一十條之一草案,規定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的簡易自來水事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自治法規管理;簡易自來水事業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代表人,可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代管或接管供水系統。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張慶忠(台北縣)表示,台灣地區自來水分別有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與台北市自來水事業處供給,對於簡易自來水及高山地區自來水系統代管分別頒有行政命令與作業辦法,但為了保障人民權益,應於自來水法明文規定。

他認為,簡易供水系統常因所有權人眾多,一旦年代久遠,買賣或繼承造成產權複雜,若申請代管或接管要求大型老舊社區必須提出土地所有權或辦理地上權登記,強人所難,且不符合便利人民使用自來水的政策。

自來水法修正草案規定,簡易自來水事業的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在代管期間,應將供水系統、設備、廠房、水權狀等列冊無償移交自來水事業使用管理。但簡易自來水事業使用土地年限達十年以上,可免辦理地上權或所有權移轉登記,自來水事業可無償使用並視為有地上權。

此外,修正案於公佈實施後,新建每日供水量一百立方公尺以上簡易自來水事業,在已經有埋設幹管地區,應申請自來水事業代管或接管,納入供水系統後,始得供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