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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減項須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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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四日電)雖然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損益計算項目,超越規定列支標準未准列支,但具有合法憑證或能提出正當理由,可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但財政部表示,若不符規定,還是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市國稅局指出,最近在查核一公司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這家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的捐贈費用超越規定列支標準金額達數百萬元,經查這家公司年度帳列捐贈費用500多萬元,但其中300多萬元為國外捐贈費用,卻只取得匯至國外的匯款單,未依規定取具捐贈合法憑證。最後遭國稅局不予認定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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