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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官員:器官移植 善良與邪惡對比

薛瑞元表示,器官移植可以是善良與邪惡的對比。(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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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楊加/採訪報導)「器官捐贈移植是非常強烈對比的事情,如果是一個符合規定,符合倫理道德的情形下所做的捐贈,那是人最善良一面的發揮,但是相反的如果是有瑕疵的捐贈,那是人性最邪惡的一面,所以會形成一個非常大的對比」。中國瀋陽蘇家屯集中營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曝光後,記者14日專訪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薛瑞元,他有感而發的表達了以上看法。

薛瑞元同時是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執行長,他以台灣器官移植的公開透明與法規制度的健全,對比出中共政權下枉顧醫療道德盜取百姓器官的不人道。他同時還說,「器官捐贈中間的拿捏要讓他符合標準,是我們大家都要非常關切的。要不然就是人性的墮落與人性的光輝兩者之間絕然的對比。」

薛處長首先說明器官移植分成兩大類,一是活體移植,捐贈者取出部分的器官給受贈者,目前可以做的範圍大概是肝臟、腎臟,活體移植最怕牽涉到器官買賣的行為,所以在器官移植條例中就規定活體移植只限一定親等的人才可以捐贈。二是屍體移植, 泛指腦死的病人,通常由家屬匿名捐贈出來給受贈者。

前往中國買器官的風險

一名曾任職於瀋陽醫院的澳洲民眾在一次公開場合透露,在中國很多醫院裡的人都知道,一般醫院換器官手術,器官基本來源於犯人。中共官員更曾不諱言,器官移植大部分來自於死刑犯,而台灣一直也有民眾前往中國換器官。

薛瑞元表示,站在政府立場不鼓勵尤其是制度不健全的國家,但是因為供需的比例懸殊,會同情這些需求者。

除了道德倫理讓人詬病,他更從專業的角度分析出其存在的風險,在台灣執行這些手術,不管人員或醫院都有一定的審查標準,像是某某醫師要為肺臟移植的時候,必須審查他從事哪些類型的手術有幾例以上,才能成為這方面的移植醫師。成為某某器官移植醫院的時候也是一樣去查是否合格,但是在中國無法去審查這些,因此那邊移植手術的人員或醫院是否符合標準,是無法控管的。

薛瑞元指出,醫療的資訊通常是不對等的,病人或消費者對醫療提供者本身所擁有的資格、技術並無法了解透徹。在這種情況下,大部份的國家就由證照制度來補充這一部分,但是我們無法掌握、稽核中國所作所為是否符合標準。因此病人就會到處去打聽賭一個運氣。

台灣不可能發生盜賣器官

他強調台灣是不可能會發生盜取器官,像是屍體移植基本上提供者是個腦死病患,而這部分需經由醫生判定腦死才可摘取器官,醫師判定腦死之前一定要家屬同意,這是作業流程。

他接著說明,當病患處於重度昏迷可能救不活,這時社工人員或護理人員去接觸家屬,讓家屬了解到病患的情況,在家屬情緒上能夠接受時,才提出詢問否願意器官捐贈,家屬同意後才會進行腦死判定兩次,而後才能摘取器官,在整個器官移植的個案中,這些資料都要附上病歷與家屬同意書。

至於活體移植台灣更不可能發生盜取,首先就是法律上的限制,因為是在一定親等範圍內,捐贈前還必須有1.社工做精神的評估報告2.專業精神科醫生的評估報告3.是必須送到醫院的『倫理委員會』(*註一)做審查,這些都通過以後才能作活體器官捐贈的移植。舉例說,一個活體肝臟移植得是五親等的姻親(原本是三親等的血親*註二)才可捐贈。假若對方是個未成年人,更必須送案到衛生署做審查。

公平透明的分配系統

目前台灣等待移植的人數約7000多,薛瑞元說,事實上每年捐贈的人數約100左右,捐贈者可能都是屬於多重捐贈者,一個捐贈可能提供相當多的器官,以去年稍高的捐贈人數153人, 受益的人則有5、600人,雖說如此相對於等候名單7000多人可說是比例懸殊,因此器官不足一直都是個問題。

在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如何去公平分配這些稀少的資源就很重要,因此從去年度衛生署就建置了一個線上分配系統。

各個醫院將目前7000多名的等候者的資料鍵入這個系統上,若出現捐贈者時醫院也會將其鍵入,由系統進行配對。怎樣去分配呢?通常會依疾病嚴重度、等候的時間等等,所定出來的器官分配原則,由這個原則去做優先順序的考量。薛瑞元認為台灣這樣是一個相當公平的分配系統,而且整個制度相當透明,完全由已先建立好的分配原則去做配對。

是否得病患本人同意才行?薛瑞元解釋,實際上不完全是這樣,如果病患本人同意當然這個捐贈就很容易進行,事實上大部分都是家屬的同意,如果沒有本人的同意家屬同意也可以。如果他生前已經同意有簽署器官捐贈卡,一般說來家屬會比較尊重病患, 所以我們一直在推動「器捐卡」這樣會讓「器官勸募」較為順利。台灣大部分是跟美國UNOS器官勸募聯合網絡制定出來的原則相符的

薛瑞元不諱言提到,移植手術健保給付並不高,雖然有很多醫院有能力執行,但是並不是很熱心去做,所以在台灣是集中在幾個醫院。但是他更大膽斷言,我相信他們(醫院)絕對不敢做這樣的事情(盜賣器官),移植手術是醫院業務中很小的一部份,「但是只要發生一件醜聞,一定整個醫院就會垮掉」。”`

器官捐贈與移植相關單位關係圖(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提供)

*註一:「倫理審查委員會」薛瑞元說明,醫院對於器官移植的案件必須邀集專家做審查,而這些專家被要求1/3以上不是醫療的專業人員,可能是社會、法律方面的專家組成倫理委員會,也會對個別醫院的移植手術進行審查,手術是他們通過後才能進行。器官移植條例上也有相關規定,有些醫院是將人體委員會與倫理委員會合而為一。

*註二:依據中華民國立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修訂通過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肝臟移植捐贈者須年滿十八歲,與受肝者的關係為血親或姻親五親等內,配偶需結婚兩年以上或已有婚生子女者,十八至二十歲之捐贈者,需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以上的條件是捐贈者最基本的要求,凡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者,才能進一步接受醫學及社會心理評估。

◎薛瑞元處長簡歷(Hsueh Jui-Yuan)(Duty Direct-General )
學歷:台北醫學院醫學士
   台大法律系法學士
   台大法律研究所碩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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