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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摔死案 台灣高等法院更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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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日電)「玻璃娃娃」景文高中學生顏旭男因陳姓同學好意抱他下樓,不慎跌倒後死亡案,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今天開庭,顏家委託律師表示,因欠缺無障礙空間,才會發生這種不幸事件,校方必須負責,陳姓同學雖是做好事,但也應對結果負責;陳姓同學委託律師則指出,陳同學已盡該注意的義務。

顏家委託律師表示,因欠缺無障礙空間,陳姓同學必須走樓梯,才會發生這種不幸事件,學校必須負責任,至於陳姓同學雖是好心,做好事值得鼓勵,但協助人時應要小心翼翼,萬一粗心大意將人摔死,不能因最初動機是好的,對一切後果就不須負責任。

他指出,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景文高中和陳姓同學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是法律上的認定,這是一個法理和人情兼顧的社會,顏家是否對校方或陳姓同學聲請強制執行,會考慮到人情客觀因素,陳姓同學當初絕對是好心來幫助他們的孩子,家屬到時是否要他賠償,一定會考量人情味。

陳姓同學委託律師則表示,陳姓同學協助顏旭男時就像處理自己的事情,自己本身也跌倒了,已盡最大應注意的義務,且是好心幫忙,要他賠償並不合理。

患有先天性成骨不全症(俗稱玻璃娃娃)的顏旭男,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天雨由陳姓同學抱送至地下室上課途中,因樓梯溼滑,顏旭男與陳姓同學皆自樓梯跌落,顏旭男顱內出血,且四肢多處骨折,送醫不治。

全案九十三年四月間一審判決,校方和陳姓同學皆無過失,駁回顏家求償,去年八月間二審大逆轉改判,景文高中和陳姓同學須連帶賠償顏父新台幣一百九十二萬餘元、顏母一百四十一萬餘元;經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尚有須釐清部分,去年十二月間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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