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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農委會:輸入動物用疫苗須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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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二十四日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預告訂定「動物用疫苗之輸入檢疫條件」草案,要求動物用疫苗輸入人應先取得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的文件。

根據草案,動物用疫苗輸入時,輸入人應檢附輸出國或生產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以及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的文件影本,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草案規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應以英文、中文或中英文併列方式,登載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產品品名、批號及數量;疫苗若自其他國家輸入後再輸出,應加註生產國名。此外,動物檢疫證明書格式內容,應先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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