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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农委会:输入动物用疫苗须经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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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二十四日电)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预告订定“动物用疫苗之输入检疫条件”草案,要求动物用疫苗输入人应先取得输入动物用药品许可证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输入的文件。

根据草案,动物用疫苗输入时,输入人应检附输出国或生产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以及输入动物用药品许可证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输入的文件影本,向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草案规定,动物检疫证明书应以英文、中文或中英文并列方式,登载制造工厂名称及地址;产品品名、批号及数量;疫苗若自其他国家输入后再输出,应加注生产国名。此外,动物检疫证明书格式内容,应先经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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