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廠股東欠電費 法院擅自變賣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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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熙採訪報導)四川樂山供水廠股東陳明進於2000年與友人投資失利,積欠供電局80萬元電費。2003年9月,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聶宏武凍結陳7.68%的股權市值約50萬元,並以6.24萬元賤價拍賣。陳於是向中級法院控告聶宏武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未徵求每位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意見,「變賣通知」沒有直接送達每位股東手中,在未開會下虛造「樂山供水公司董事會決定」,而未依法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就予以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

拖欠電費股權遭凍結

陳明進於2000年與友人投資開設高耗能的興明冶煉廠生產電石,因經營不善積欠供電局電費80萬,遭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執行庭法官聶宏武凍結,他所持有樂山供水廠7.68%的股權。

2003年11月25日,聶通知陳前去峨眉法院執行庭,詢問是否同意賣他在樂山供水有限公司的7.68%股權,但至於賣給誰、多少價格,隻字未提。陳滿懷信心,等待法院早日公開、公平地賣個合理價格。

2003年11月,聶在向股東發「變賣通知」時,在無任何委託的情況下,直接以郵寄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辦公室發變賣通知,沒有直接送達每位股東手中,導致6位股東不知此事。

違反程序暗箱操作

11月28日陳收到通知,該股權已於11月21日以6.24萬元的低價變賣給了堰板電廠。聶未事前告知股權變賣價格和購買人,故意隱瞞這一事實真相,顯然是一樁暗箱操作,互相串通,枉法裁判的典型案。

峨眉法院於11月28日寄出峨眉執字第259-3號生效的裁定書,法院執行工作局是在12月2日才收到〈樂山供水公司董事會決定〉文件,前後相差5天時間,這完全是反程序操作,是屬於民事行為對抗了司法行為。

2004年1月13日,供水公司召開了股東會,有股東提出疑問,問堰板電廠是怎麼知道峨眉法院要處理陳的股權的?該公司負責人朱李兵回答,是峨眉法院電話通知的,而聶宏武則說根本不認識朱李兵。

新任供水公司董事長邱引,是樂山市堰板電廠的股東之一,又是樂山市中級法院分管執行的副院長李雲生的妻侄。陳表示,他懷疑此案是由李雲生、聶宏武、邱引、樂山堰板電廠負責人朱李兵蓄謀已久,惡意串通。

陳認為法官聶宏武在執行業務中,違反了《公司法》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規定;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虛造《樂山供水公司董事會決定》文件,違反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非法賤賣他的股權,致使他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以舉手表決裁定案子

陳說:「樂山中級法院新上任的李世成院長,對峨眉法院非法賤賣股權一案心知肚明,但是,他為了不得罪『內夥子』,就採用了一種非常『聰明』的方法來處理,即利用審委會這種法院內最高權力機構的缺陷,以判代審、以行政代法律,以舉手表決的方式來裁定案子。」

「這樣毫無法制觀念的院長,一心只想擺平關係,坐穩自己的官位,心中絲毫沒有人民的利益,樂山又增加了一個昏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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