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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起源:公正原則的基本善

——尊嚴、尊重、自由

【大紀元3月8日訊】公正制度的建立和公正美德的產生是同一歷史進程的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公正制度起源於人的互利動機;在第二階段,公正逐步演變為包含他向關注的品德。造成這一轉變的主要原因是,隨著公正制度的完善和自覺遵守契約道德教育的成功,公正的原初動機逐步退出人們的意識。用休謨本人的話說:一旦人們建立起公正的規則,並發現這些規則有利於公益,「遵循規則的道德感就會自然產生,無需憑藉外力」。因為人們逐步普遍對公共利益產生了同情之心,公正發展成為在道德上被人珍視的概念。

公正原則的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原則首先保障的是平等的基本善:尊嚴、自由、尊重。最重要的基本善是人的尊嚴(自尊)、自由,它們是人最重要的基本需求。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對基本自由的完全可行的平等分配去盡可能地實現尊嚴這一基本善。雖然公正原則允許酬勞的不平等,以換取人們對大家都有益的貢獻,但自由的優先地位意味著人們在尊重所需的各項社會基礎方面享有平等。「尊嚴由社會所認可的所有人的平等公民身份來保障。在一個公正的社會裏,尊嚴與尊重的基礎是平等自由而不是收入、地位。

叔本華提出,公正(正義)的基本原則是「不傷害人」:不僅不傷害他人的肉體,而且不傷害他人的自尊。說到底,不公正損害的是人的自尊。資源和利益的不公平分配之所以能夠對人造成傷害,首先是因為它能傷害人的自尊。與此相應,公正的首要目的是維護人的尊嚴,而不僅僅是公平地分配資源和利益。只有這樣來理解正義和非正義,我們才能解釋,人為什麼會對表面上看起來只觸及肉體或物質利益的非正義行為表現出如此深刻的憤恨。

哈貝馬斯的公正範疇主要涉及個人身份和自尊,認為正義所維護的首先是人的自律:在現代意義上,正義首先涉及每一個人「不可剝奪的個體的主體性自由。」如果我們把別人視為有限資源和利益的爭奪者,而不是自尊易受傷害、因而需要關切的個體,我們就無法從哈貝馬斯的角度來看待公正,在最根本的意義上公平待人。公正制度的重要性首先在於建構人的品德,使人從只知自利發展成為出於同情心而以公正待人的人。「鑒於道德的目的是照顧通過社會化才成為個體的人們的脆弱性,它總是必須同時完成兩個任務。它必須提倡平等地尊重個人尊嚴,強調個人的不可侵犯性,同時,它必須保護主體間相互承認的關係網絡,使個人能借此網路作為共同體的成員生存下來。與這兩個互為補充的側面相對應的是正義原則與相互關切原則,前者提倡對個人的平等的尊重和平等的個人權力,後者則提倡對鄰舍富利的同情和關心。

「正義之所以為正義,是因為其中含有愛心」公正概念所包含的全部意義,尤其是各種形式的平等和自由,都不外是如下命令的應用:把每個潛在的人視為人。因此,蒂利希強烈反對慈善的概念,慈善將「愛和正義對立起來,從事’慈善’意義上的善行而不是努力消除社會的不公正。」

根據公正原則,只有個人才有權決定是否放棄自己的個人利益,任何人都無權要求別人按照利他主義的原則行事。利他主義不是人的天然動機,而是社會化的可預期結果。

公正之所以具有這種寬鬆性特徵,是因為它是一種以個人主義為前提的道德觀。換言之,以正義為中心概念的道德觀的基本預設是,不論是在本體意義上還是在道德意義上,個人利益都是第一位的,而集體利益只是個人利益的加合。基於此,以正義為中心概念的道德觀不要求人們追求他向的價值,只要求人們在追求自我選擇的價值時採取社會認可的公正手段,不論這一自我選擇的價值是自向的還是他向的。追求個人利益的唯一條件是,人們必須遵守既定的社會規範和這些規範所體現的形式平等及互不傷害原則。

「在資源普遍缺乏的情況下,如果彼此漠然的人們就資源分配問題提出相互衝突的要求,公正的條件即已具備。」公正的作用則是確定一套使人們能夠在決定利益分配的不同社會方案中做出選擇,並能夠為有關恰當分配的協定提供保證。羅爾斯的公正原則的優先順序反映了「康得所說的人的價值高於一切」的信念。

轉自《百家爭鳴》(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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