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準則:給杭州市公安局的證詞

陳西

【大紀元4月28日訊】近日,有一篇文章《敦請胡錦濤給國民送大禮:特赦因思想被囚禁的政治犯》刊登於《民主論壇》上。署名為:陳樹慶。因這篇文章,杭州市公安局傳喚了陳樹慶。我在得到這個消息時,不禁感到坐立不安。

就這篇文章,我特向杭州市警方說明。這篇文章出自我的手,是我所寫。

文章結尾處有說明:「呈遞人:吳玉琴、莫建剛、廖雙元、陳西」。

寫這篇文章陳樹慶不知道,是我們四人的意思。大家讓我持筆,由我一揮而就,然後以大家的名,署名發表。可能是陳樹慶的名排在「敦請之人」的最前面,在編輯的時候,編輯便把他的名提到作者署名的位置。讓杭州的警方產生了誤解。

至於署名的問題,我們民主人士之間早就有了相互的授權。舉個例子說,前段時間,由陝西的林牧老師領銜在《議報》簽名網上發表一篇文章,題目是要求共產黨政府取締特務組織。我們貴州部分民主黨人簽了名,貴陽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就詢問我有關署名的事。當時我不知道文章的內容,但是,我重申了授權署名的事。

在國際互聯網上,我們貴州民主黨人參加了多次簽名活動。比如,由楊天水先生、李國濤先生、趙昕先生、侯文豹先生、鄧永亮先生等等發起的簽名活動,我們都授了權。

這裡有一個我們認同的網上簽名準則,為「六簽」、「六不簽」。現把它告知海內外朋友和杭州市公安,以便敞亮的繼續我們認可的授權簽名活動。

六簽

1、推動憲政民主,批判專制極權;
2、關注弱勢群體,維護基本人權;
3、揭露貪官污吏,反對官場腐敗;
4、保護言論自由,尊重宗教信仰;
5、提倡社會公德,促進民族團結;
6、保持台海穩定,主張民主對話。

六不簽

1、言無實據,誇大其詞;
2、人身攻擊,語言粗俗;
3、四面樹敵,無限上綱;
4、宣傳暴力,急功近利;
5、挑動內鬥,離心離德;
6、顛覆國家,打倒對立黨。

杭州市公安局傳喚陳樹慶,在這裡,除了說明《敦請》的作者是我以外,我繼續就杭州市警方關注該文需要瞭解的事進行說明。

關鍵詞:敦請胡錦濤特赦政治犯

首先,不知道公安們認為我們違犯了那一款法規?是否我們不該提「敦請胡錦濤」?

胡錦濤何許人也?現大陸中國政府主席,不是皇帝,不是國王。如果是皇帝、國王,我直呼其名是犯了忌諱的,朝廷官兵們有權問罪陳樹慶及我等。如果是大陸中國政府的主席,我們是共和國的公民,我們把胡錦濤主席看著是為公民服務的公務員,他隨時要關注民情瞭解民情。「權為民所用,心為民所想,情為民所繫」的「新三民主義」證明,胡錦濤不是帝王,而是人民的公僕。既然是公僕,我們上書給胡錦濤主席,敦請他關注民情,犯了何「忌諱」,人民公安要找我們公民的麻煩?

其次,特赦因思想言論被囚禁的政治犯。難道我們說錯了嗎?

是的,共和國的刑法沒有一條視「思想言論」為犯罪的條款,大陸中國政府從來不承認自己的監獄裡關押著「政治犯」。但是,《敦請》一文所列:許萬平、師濤、任自元、鄭貽春、張林、李建平、楊天水、拖乎提.吐尼雅孜、姜維平、高勤榮、李志、哈達、胡石根、黃金秋、阿卜杜勒加尼梅梅特民、楊子立、張宏海、徐偉、靳海科、徐澤榮、喻華峰、李民英、孔佑平、羅永忠、趙常青、吳義龍、陶海東、姜力均、羅長福、何德普、毛慶祥、朱虞夫。貴州的李元龍,包括從海外歸來的王炳章先生、楊建利先生無不是因思想言論而被囚禁的。

「特赦」,有兩層意思。(1)它作為法律專用語,儘管我國的法律還不完善,已經被判的,我們承認既成事實。我們願意不論是修憲也好,不論是給冤假錯案平反也好,都在法律程序之下來完成。(2)「特赦」與「大赦」相比較,大赦指的是大面積的,不分刑種的釋放被關押人員。如台灣、韓國、菲律賓等,在開啟本國的民主政治之路時,國家曾經宣佈大赦,關滿了人的監獄,敞開了自己的大門,不論曾經被判了多少年徒刑的人,都有可能回到自己的家。

我們所提的「特赦」很明確,它專指政治犯。即因爭取共和國憲法明文載有的基本人權。思想言論自由權、出版結社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權等。當下應當「特赦」的是被政府關押的良心犯、思想犯、法輪功練習者、維權人士和民主黨異議人士等。

其三,我不知道杭州警方注意到沒有?我們是在國際互聯網上發表言論,並未在國內網站或媒體上發表言論。這裡有一個國際法或國內法管轄權的問題。

就我陳西來說,我是中國公民,同時也是世界公民。作為一個中國公民,我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我是一個出獄不久並被國內法判決剝奪政治權五年的人。當我在國際互聯網發表文章時,貴陽公安專門就此事對我進行了詢問。

我回答說:我們民主黨人是追求民主、人權、法治的。儘管國家的法律不完美,但是,我也要尊重它。我們是法治社會的建設者,而不是破壞者。法律對我不公正,我可以承受;我的理性告訴我,我卻不可以做出對法律不正當的事。我只有努力去建設公正法律的責任,沒有破壞或違犯的權力。中國大陸的法律對我的處罰是有效的,我遵守這項處罰,我並沒有在國內法管轄的範圍內發表一篇作品。

究竟貴陽的公安要對我依法行政,還是依黨的專政意識行政不得而知。是走依法治國之路,還是走依權治國之路,決定權不在我,而是在你們這些掌握著國家強制權力的人手中。

國際法與國內法常識的最好的例子,是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余振東一案。一個貪污、挪用公款涉及金額4.82億美元,僅獲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絕對不是實用國內法判的。如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法,十個余振東都得判死罪。何況,他還有潛逃出國罪。

正是潛逃出國使得余振東案涉及到國際法。在國內法與國際法有差異之間,是國內法向國際法靠攏還是國際法向國內法靠攏?是大陸中國與國際接軌還是國際社會與大陸中國接軌?顯然,余振東案是依國際法慣例判決的,而非實用國內法。

我們承認,如果依黨法來定性,杭州市公安是應當找我們麻煩的。因為黨法無邊,沒有國際,或私人領域的界限,要求全國人民與黨中央高度保持一致,不允許中國人享有人權,因思想言論獲罪,理所當然。如果依國際法,發表一篇《敦請》就要遭傳喚,可能杭州公安某些人的工作不想要了。因為,這樣的警察專業知識能力太差,動不動就要經常侵犯公民的權利。《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保護)人權衛士國際公約》。包括共和國的憲法都在宣告: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等等。他卻不知道。這樣的執法人員稱職嗎?

如果有機會,我到很想登門請教,希望杭州市公安局的警官給我作一次普法教育。因為,我上述所言不一定合法合理。

最後,我感謝杭州市公安局的警官能移步到國際互聯網上來瀏覽我的文章!歡迎上網給予指教!

(陳西:大陸中國公民)

(2006-04-27於貴州省貴陽市)

轉自《民主論壇》2006-04-27(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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