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熙採訪報導)四川省犍為縣百貨公司下崗職工胡良壁等43人,狀告原工作單位法人黃六一將西街大院內宿舍樓梯間搭建一間車庫出租給袁曉川使用。該車庫產權是屬於大院住戶的,並非企業的財產,大院全體住戶認為這個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私有地被搭建車庫出租
四川省犍為縣百貨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六一於2003年8月12日與服裝店老闆袁曉川簽訂房屋使用協議書,使用期限為20年,租金6000元。袁只有使用權不具有產權。
該出租的車庫是搭建在大院住戶張加林、劉萬全、稅世榮樓下的樓梯間,而該樓梯間屬於三家人購房時已公攤了面積的,應屬於私有產權。
該《協議》第二條也明確了車庫的產權屬於西街大院內的住戶,簽約雙方對該車庫是沒有處置權的。因此,住戶們認為該《協議》在法律上主體不合法,是違反和拋開產權人意願的非法協議。
不適格的職務行為
住戶代表胡良壁表示,「犍為百貨公司在2003年9月15日工商行政管局核准註銷前,實際已於2002年7月18日解體,且在簽訂該《協議》的前一年(2002年)就已經解體了。犍為縣法院已於2002年7月就公開拍賣了企業資產。黃六一已不具法人代表資格,沒有權利代表大院與他人簽訂合同,大院所有的住戶未委託任何人與袁曉川簽訂協議。」
袁曉川於法庭上稱與犍為百貨公司簽訂合同時,犍為百貨公司未辦理工商註銷登記,且簽約時已一次性的向百貨公司交付了全部租金,並無任何違約行為。該協議是合法的。
黃六一則辯稱,該合同是犍為百貨公司與袁簽訂,租金也是公司收取的,當時他只是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現在已經不是了,所以他不是適格的被告。
而袁曉川所提供的證據之一 ,樂山市犍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03年9月15日以犍工商犍企銷(2003)字第103號文核准犍為百貨公司註銷企業法人資格之證明。法院認為,袁與犍為百貨公司簽訂房屋使用協議書時,該公司尚未解體,原、被告爭議的房屋屬公司所有,公司有收益、處分權。黃當時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簽訂的協議應屬有效。
胡良壁說:「簽訂這份《協定》時,黃六一已經到清溪鎮任鎮長去了,他也沒有法人代表的資格了,這個事實法院可以調查。而犍為縣法院在判決書上承認『產權屬大院所有』,卻判決我們敗訴,真是荒誕。」
「我們還對這份《房屋使用協議》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該協議有明顯的偽造跡象。協議書第五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主管部門二份』,主管部門已簽字蓋章證明;經查,犍為縣物資貿易協會未收到協定原件。並且該協議條款中還有多處人為添加和修改的痕跡,完全失去了合同文本的嚴肅性。」
「改革了」──讓老百姓莫可奈何
當全體住戶於法定期間內向犍為法院遞交「上訴狀」時卻被拒絕,要他們自己到中院去交,還對他們說是「改革了」。胡說,他們都是下崗職工、弱勢群體,只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爭取回他們應得的權利。
胡良壁認為,判決書應該是嚴肅的法律檔,而不是可以隨便「改革」的,還應從方便群眾的角度來改,犍為法院的行為分明是在愚弄老百姓。(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