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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基會:近八成健身中心契約書拒攜回 不合理 

【大紀元6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十九日電)台灣近年新開設許多健身中心,不過,台灣消費者文教金會也接獲不少陳情案,主要是業者拒絕讓消費者攜回契約書審閱,消費者常衝動簽下合約,引發事後要求退費遭拒糾紛。消基會日前調查,發現拒絕讓消費者攜回契約書審閱的比例高達近八成,做法極不合理。

消基會是在今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五月二十七日,由消基會工作人員以一般消費者身分到全台二十二家健身俱樂部,表達欲加入成為會員,要求索取契約書攜回審閱。

消基會今天公布調查結果,總計有十七家拒絕讓消費者攜回契約書審閱,比例高達百分之七十七,包括太平洋都會生活俱樂部、加州健身中心 (北、中兩區)〉、及伊士邦健康俱樂部(北、中、南三區)、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北、中、南三區)、翌州健身中心市政館、美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中、南、高屏三區)、DNA健身中心、東力屋健身俱樂部直接拒絕提供契約書。

另外,台北健身院以及佳姿氧身工程館則聲稱無契約書可以提供。

消基會指出,依照二00二年九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已公告的「體適能定型化契約範本」,消費者於簽約前,應有三日以上的契約審閱期;另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所以消費者有權依據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二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主張契約無效。

根據「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七條,消費者得於繳納入會費後十五日內要求解約,並請求退還入會費;根據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消費者也可隨時申請退會,並根據第十三條規定,按照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費。而依照上述方式退費的情形,業者得收取不超過退費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手續費。

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加入健身中心會員簽約時,一定要事先審閱契約書,若業者拒絕,也可引用消保法據理力爭,莫讓自身權益平白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