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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小辭典:輸入許可程序協定

【經貿小辭典-協定類】

2006-07-28 06:2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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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訊】
名詞解釋

輸入許可程序協定(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是WTO(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協定之一,制訂之目的,系為簡化國際貿易的管理程序與實務,並使其更具透明性,且確保會員的進口簽審程序符合WTO規範。

該協定中將程序分為兩類,一、自動輸入許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況下,申請者所提出之申請均應被核准者。申請者如符合進口國之法律規定,且於任何工作天提出申請時,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十個工作天內核准。二、非自動輸入許可程序:不屬於自動輸入許可程序者即屬之,如為執行數量限制或其他目的者。惟有關核准及分配許可證之相關規定應充分揭示,以確保進口國不至於利用此一程序,對進口貨品作不當之限制,造成不必要之貿易障礙。

常見相關新聞報導

1、中國公告《2006年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
根據中國大陸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90號《2006年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發佈《2006年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2、中國公告取消豆油、棕櫚油、菜子油進口關稅配額和進口國營貿易管理實行自動進口許可證
根據中國加入WTO的承諾,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豆油、棕櫚油、菜子油進口關稅配額和進口國營貿易管理。為監測進口需要,自2006年1月1日起,對豆油、棕櫚油、菜子油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進口時需按照《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手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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