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研擬新法案 料將使新聞自由更受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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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正杰台北特稿)中國媒體對敏感的政治新聞不敢碰觸,但對於礦災之類的突發事件,報導愈來愈多,而且愈來愈快速?對於這種趨勢有所期待的人,可能將不免失望。

如果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的國會)做為橡皮圖章的表現一如預期,國務院六月間提出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即將成為法律,而當中部分條款,將使原本自由已經受限的中國新聞媒體受到進一步箝制。

這項草案送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消息傳出,立刻引發部分中國媒體和學者的反彈。

六月二十六日,以敢言著稱的「南方都市」發表社論,直指「限制媒體報導應對突發事件是一種退步!」並說相關條文「反映了有關人士對於新聞媒體在現實社會中的地位和功能認識上的不足」。

在撻伐聲中,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舉行記者會,特別就這部分條文澄清說,草案中有關對媒體的處罰規定,「只有在違反規定擅自發佈不實資訊或者報導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才適用」。

他並聲稱:「這不會影響新聞媒體正常報導有關突發事件的資訊。」

汪永清的說明,未能答覆中外媒體和學者提出的質疑,包括條文所說的「規定」是什麼?「擅自發佈」由誰來認定?又何謂「情節嚴重」?怎樣才算是「正常」報導?怎樣叫「不正常」?政府說了算嗎?

更切重要害的問題是:中共建政以來,何時曾有媒體擅自發佈不實訊息或者報導虛假情況而造成嚴重後果?換句話說,這些條文寫進法律的根本理由何在?如果不是為了限制媒體報導的自由,還會有什麼理由?

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教授江平認為,政府發佈不實訊息的可能性還高一些。

他在七月號「財經」雜誌撰文指出,政府也存在刻意隱瞞真相或者發佈虛假消息的可能性,如果沒有輿論監督,沒有媒體及時披露真實資訊,公眾的知情權很難得到保障,這對於突發事件的處置更加不利。

二零零三年春季,中國官員刻意隱瞞SARS疫情,經媒體披露,中央政府才加大防疫力度。去年十一月的松花江苯污染事件是另一個實例;哈爾濱市當局在江水遭到污染後切斷自來水供應,但起初謊稱是因為管線需要維修,但不久便謠言滿天飛,有的說是即將發生大地震,導致許多市民千方百計逃往外地。

更常發生的狀況,是地方政府官員因為貪瀆和唯利是圖,本身就成為突發事件發生的肇因,例如入股不合安全規定的礦場,簽發不該發給的生產許可,或對非法採礦的業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一旦發生事故,從中央到地方,從官員、民眾到媒體,即使法律有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四十五條),有誰能認真指望這樣的官員「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資訊」?

貪腐的官員比較可能做的,是根據這項法律「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進行管理」,而彷彿各類針對新聞媒體的指示和文件還不夠似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在法律的層面上給了這些官員控制媒體最好的工具。

人大審議中的法律所說的突發事件,包括工業事故、自然災害、衛生健康和社會安全事件等。

據中國官方統計,二零零五年,中國共發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五百四十萬起,造成約二十萬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三千二百五十三億元。

特別是從三年前的SARS事件以來,中國政府愈發重視突發事件的因應,而在制定應對法的過程中,也思考如何約束媒體。應對法第四十五條和第五十七條,便是這一部分思考的產物。

「財經」雜誌指出,這兩項條文並非突發事故應對法的主要內容,而且據參與起草的官員說,這些條文即使刪除,也不會影響這部法律。

另一位起草工作參與者清華大學教授於安告訴該雜誌說:「我不知道怎麼加進這一條(指第五十七條)的,專家討論的時候並沒有這一條。」

對此,參與起草的官員說:「這兩個條款是後來加上的。」原來法律草案在徵求意見時,「國務院個別部門和一些地方政府認為,應該增加約束媒體的內容,最終,這樣的意見反映在那兩個條款中」。

顯然,相關條文反映的是中國官員約束媒體和控制資訊的心態。

江平在他的文章中指出,草案第五十七條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違規擅自發佈」,二是「虛假報導」。事實上,這兩種情形必須加以區分。

他說,在任何情況下,媒體都不能虛假報導,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對虛假報導進行處罰肯定不會引起爭議,但問題在於什麼叫做「違規擅自發佈」?他指出,這不是一個可以客觀衡量的標準,完全是政府自己的主觀判斷。

草案第五十七條把這兩個問題混為一談,顯然是立法者缺乏基本常識–至少沒有進行嚴謹的考慮。這樣的規定無疑是荒謬的。

曾因發表「討伐中宣部」文章而失去北京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職務的焦國標指出,這些條文代表中共對媒體的管制,已從人事安排提升到法律的管理。

他在接受訪問時表示,這「看起來很有法治精神,但法律條款本身太糟糕了,是一種法治精神的異化」。

他並且認為,藉立法方式來約束媒體,可能還有一層政治意義;「這很可能是中宣部做為一個管理新聞媒體的機構,聲望和影響力降低了,或權威性不夠了,因此拉出人大這個立法機構去行使中宣部控制媒體的伎倆」。

這項法律一旦生效,對媒體在操作面會有多大影響?焦國標認為,中國國內媒體未來在報導突發事件時,肯定會受到更多控制,而因為這項法律也適用於外國媒體,預料將使中國面對更多國際間的摩擦。

有些外國媒體已經開始討論,萬一二零零八年奧運期間發生地震或其他緊急事故,齊集在北京的外國媒體能等待中國官方發佈消息才報導嗎?

還有些基層的記者雖然認為這項立法是「歷史的倒退」,但只能以靜制動,等法律通過再看情況。他們認為,過去就經常有口頭和書面的指示,這次不同之處,在於上頭的要求形諸法律,但跟過去一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焦國標認為,中國當局對媒體的箝制是愈來愈緊,這項法律通過之後,對中國媒體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導到底形成何種影響,可能不久就能真正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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