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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案 林陵三列共同正犯

【大紀元9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何瑞玲、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ETC案,認定前交通部長林陵三與秘書宋乃午共同為遠通等特定廠商護航,在廠商要求下變更執行事項,宋因收賄卅六萬餘元,昨遭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投資遠通的精業公司前協理蔡錦鴻因行賄遭判刑二年半、褫奪公權一年;林陵三未在本案起訴之列,但因法院認他知情,判決書載明他是「共同正犯」,檢方將另行偵辦。

檢方續查相關人員資金流向

台北地院昨天宣判時,將林陵三視為共同正犯,事實上,台北地檢署早在今年3月間就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處,針對後續貪瀆問題發動第四波偵查作為,清查相關人員名下帳戶及資金流向;檢方不願說明調查對象為誰,據了解,包括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立委及甄審委員等,都是清查對象。

判決書指出,宋乃午九十一年間擔任當時交通部長林陵三秘書、蔡錦鴻則為精業公司協理,合議庭認為,林陵三當時對於ETC政策方向及建置時程均得以掌控及決策,而宋乃午也得以先了解ETC相關資訊及文件,但兩人卻未以全民福祉為考量,竟配合特定廠商而變更ETC案政策及執行事項。

合議庭認為,宋乃午接受廠商蔡錦鴻以送畫、招待飲宴、出國旅遊、代付房租等方式賄賂共卅六萬,並協助蔡刺探取得交通部ETC案的公務秘密資訊且左右政策方向,蔡錦鴻則向精業及相關廠商請領公關費核銷相關支出。

判決書指出,九十一年間林陵三原已決定ETC採「匝道計程收費」的一階段建置政策,但卻在廠商蔡錦鴻提出資料後,配合對方將政策更改為遠通提出的兩階段建置,以符合遠通需求。

此外,合議庭認為,原本輿論對ETC偏向採微波系統,對採紅外線系統的遠通不利,但林陵三卻指示宋乃午將廠商蔡錦鴻提供的有利紅外線系統資料,交給交通部運研所,要求做出有利紅外線系統的報告。

另合議庭也認為,林陵三與宋乃午共同將ETC甄審委員名單洩漏給蔡錦鴻,且宋乃午邀集相關單位針對ETC開會,法官也認定林陵三知情。判決書指出,林、宋兩人未以人民福祉為考量,因林陵三未在起訴之列,法院僅能判宋乃午及蔡錦鴻有罪。

ETC維持現狀 續辦2階段甄審

〔記者曾鴻儒、劉志原/台北報導〕前交通部長林陵三昨天被列為ETC弊案共犯,他澄清只是涉嫌,不是被告,不滿外界將他與前秘書宋乃午扯在一起;遭判刑十二年的宋乃午則批評此案是政治判決,強調將上訴,若遭判有罪確定,將跳樓以證清白,他並否認曾「咬出」林陵三。

同案被判刑二年半的精業公司前協理蔡錦鴻則指出,證人都說他沒涉案,對被判有罪很意外,將上訴。

對於ETC刑事訴訟判決結果,交通部長蔡堆昨夜宣示,因為判決依據並未直接指摘遭判刑的宋乃午、蔡錦鴻已經影響甄審結果,因此,交通部暫不採取任何行動,ETC仍維持現狀,並繼續辦理第二階段甄審作業。

蔡堆並表示,宋乃午已遭停職,行政上暫不會有進一步懲處動作。

林陵三昨夜與交通記者聯誼會聯絡,表示將於今天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自己的立場。他表示,外界將他與宋乃午扯在一起,法官也認為宋乃午做的每件事情他都知道,這樣的思維他無法認同,法官這種想法是不對的,今天他會把事情講清楚。

宋乃午昨天到庭聆判,並在官司宣判前,主動至交通部找媒體閒聊,極力否認曾在偵訊或審判過程咬出林陵三;並強調當時他主動邀集相關官員召開有關ETC的會議,林陵三事前確實不知情,但事後因有會議紀錄,林陵三「應該知道」。

遭判刑十二年後,宋乃午依然談笑風生,但批評法院的判決是政治判決,證明台灣的司法尚未獨立。

宋乃午認為,因為法官必須考慮,如果判他無罪,社會怎麼看?媒體怎麼看?所以,法官為了向社會交代,只好判他有罪;林陵三被法官列為共犯,也是因為這個原因,但他對長官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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