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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案 法院認定林陵三職權內配合廠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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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三十一日電)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台北地院今天宣判,認定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為共同正犯;根據法院判決,前精業公司協理蔡錦鴻為協助遠東聯盟取得ETC標案,刻意拉攏前交通部長林陵三機要秘書宋乃午,林陵三則在職權內配合廠商的要求。

判決表示,蔡錦鴻負責遠東聯盟與奧地利紅外線廠商EFKON公司的協調聯繫,協助遠東聯盟取得ETC標案。蔡錦鴻在二00二年因與剛調任交通部秘書室的宋乃午熟識,利用長期接送他上、下班機會刻意拉攏,以各種名目交付賄賂取得對ETC有利資訊。

判決指出,林陵三與宋乃午均了解政府政策的決定應以全民福祉為考量,林陵三當時身為交通部長,應知道國道電子收費系統的規劃、設計、建置及營運環環相扣,政府部門推動ETC計畫時必須要有縝密周全通盤考量,才能使ETC計畫順利推動,提昇交通服務品質。

判決認為,林陵三與宋乃午不但未以人民的利益福祉為考量重點,竟全然配合特定廠商的要求變更ETC案政策及執行事項,兩人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有違背職務的行為。

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台北地檢署今年三月十七日首波偵結,檢方當時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宋乃午、蔡錦鴻,分別對宋、蔡求處十二年、四年有期徒刑,蔡錦鴻也同時被請求併科兩百萬元罰金。

全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宋乃午被依收賄罪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蔡錦鴻被依行賄罪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褫奪公權一年,至於林陵三就宋乃午所為違背職務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ETC案顧問標之甄審委員名單部分)行為,有主觀上犯意聯絡,因此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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