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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案 法院认定林陵三职权内配合厂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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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三十一日电)国道电子收费系统ETC弊案,台北地院今天宣判,认定前交通部长林陵三为共同正犯;根据法院判决,前精业公司协理蔡锦鸿为协助远东联盟取得ETC标案,刻意拉拢前交通部长林陵三机要秘书宋乃午,林陵三则在职权内配合厂商的要求。

判决表示,蔡锦鸿负责远东联盟与奥地利红外线厂商EFKON公司的协调联系,协助远东联盟取得ETC标案。蔡锦鸿在二00二年因与刚调任交通部秘书室的宋乃午熟识,利用长期接送他上、下班机会刻意拉拢,以各种名目交付贿赂取得对ETC有利资讯。

判决指出,林陵三与宋乃午均了解政府政策的决定应以全民福祉为考量,林陵三当时身为交通部长,应知道国道电子收费系统的规划、设计、建置及营运环环相扣,政府部门推动ETC计划时必须要有缜密周全通盘考量,才能使ETC计划顺利推动,提升交通服务品质。

判决认为,林陵三与宋乃午不但未以人民的利益福祉为考量重点,竟全然配合特定厂商的要求变更ETC案政策及执行事项,两人基于共同概括犯意联络,有违背职务的行为。

国道电子收费系统ETC弊案,台北地检署今年三月十七日首波侦结,检方当时依泄漏国防以外机密罪、违反贪污治罪条例起诉宋乃午、蔡锦鸿,分别对宋、蔡求处十二年、四年有期徒刑,蔡锦鸿也同时被请求并科两百万元罚金。

全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宋乃午被依收贿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夺公权八年;蔡锦鸿被依行贿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褫夺公权一年,至于林陵三就宋乃午所为违背职务及泄漏国防以外机密(ETC案顾问标之甄审委员名单部分)行为,有主观上犯意联络,因此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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