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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得稅法第108條滯報金相關規定違憲

【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五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指出,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八條之ㄧ第一項違憲,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應按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的相關規定,應在解釋文公布日起,至遲在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他指出,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違反規定,未依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依規定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應按核定應加徵的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范光群表示,根據釋字第六一六號解釋,納稅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申報義務,應根據情節輕重程度作制裁,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八條之ㄧ第一項的規定中,納稅義務人已繳納應納稅款,卻仍須依納稅額固定的比例加徵滯報金,又沒有合理最高額限制,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和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他指出,所得稅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八條之ㄧ第一項,應自解釋文公布日起,至遲在屆滿一年時,失去效力。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一九九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和一九九八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申請延期申報,國稅局核准延期至兩千年五月三十一日辦理,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後雖繳納稅款,但在兩千年六月一日才完成申報,遭國稅局加徵滯報金,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不服,提出行政訴訟遭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