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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自有資金借人賺取利息需申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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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四日電)私人資金借給他人收取利息,也得申報所得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指出,日前查獲一納稅義務人將自有資金借給他人收取利息未申報,不但需補稅,還被罰漏稅金額一倍的罰鍰。

國稅局指出,這個案例是納稅義務人將自有資金1000萬元借貸給另一人,借貸利息明訂每月收取利息4萬元,且按月付息簽收,借了約兩年才收回全部本金。

國稅局表示,出借人固定收取的利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利息所得,應依取得年度,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所以,這名納稅義務人未申報利息,就算漏報所得,除遭國稅局補徵本稅,還被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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