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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放寬利變型年金險宣告利率訂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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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七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4月起,保險公司可依據其區隔資產的投資績效決定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宣告利率,不受10年期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高低限制,但業者須依精算學會所訂「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關於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控管機制辦理。

金管會指出,精算學會在去年9月1日公布「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中,規定精算人員研發利變年金商品時應遵循風險控管措施。

例如資產應有適當的區隔以及明確的投資準則;宣告利率應有合理的依據並以明確的公式計算;風險評估應具備質化與量化分析,及利率變動型年金商品在定價、訂定宣告利率、評估風險成本或計算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等,應採用現金流量測試的方式。

金管會呼籲,保險公司在銷售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時,應強化風險控管能力,確認、分析並量化這類型商品內含保證與提供予客戶的選擇權利所產生的財務風險,並審慎評估定價策略與建立風險控管機制,將承擔風險的合理成本反映在定價與利潤評估過程中,並確認有適足的風險準備金與資本額以承擔自留風險。

金管會指出,保險公司也不宜以「利率比定存高」或「宣告利率會隨市場定存利率走高而調整」作為行銷訴求,避免消費者誤解而在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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