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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共識 不增訂行政上訴代理人資格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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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七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不增訂規範行政訴訟上訴委任代理人的資格條款。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明文規定,非律師但有具備專業知識、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等條件者,可擔任當事人的委任訴訟代理人。

但行政訴訟的上訴程序原則為法律審,也就是只根據下級審所認定的事實,判斷法律適用的正誤,若上訴審也允許非律師者擔任當事人的委任訴訟代理人,親民黨籍立委呂學樟(新竹市)指出,訴訟代理人未具律師資格,易衍生是否符合法律專業的疑慮,有必要增訂規範。

不過上週五(十二日)朝野協商對於是否應增訂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明訂有關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上訴,上訴人委託訴訟代理人應以或得以律師為限,因協商代表意見紛歧,未達成共識。

朝野中午再度協商,達成不增訂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的初步共識。呂學樟下午接受記者訪問時坦承,因修法過程中,律師與會計師公會互有角力,雙方各執一詞,經協商代表充分討論後初步同意,不增訂規範上訴委任代理人資格的條款。

台灣團結聯盟黨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區)指出,既然初步協商共識為不增訂資格規範條款,當事人委任上訴代理人仍應遵照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因朝野協商初步共識為不增訂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朝野原提案將第二百七十條修改為,關於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及「上訴審訴訟代理權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也初步同意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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