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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共识 不增订行政上诉代理人资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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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七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达成初步共识,不增订规范行政诉讼上诉委任代理人的资格条款。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非律师但有具备专业知识、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等条件者,可担任当事人的委任诉讼代理人。

但行政诉讼的上诉程序原则为法律审,也就是只根据下级审所认定的事实,判断法律适用的正误,若上诉审也允许非律师者担任当事人的委任诉讼代理人,亲民党籍立委吕学樟(新竹市)指出,诉讼代理人未具律师资格,易衍生是否符合法律专业的疑虑,有必要增订规范。

不过上周五(十二日)朝野协商对于是否应增订第二百四十一条之一,明订有关对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提上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以或得以律师为限,因协商代表意见纷歧,未达成共识。

朝野中午再度协商,达成不增订第二百四十一条之一的初步共识。吕学樟下午接受记者访问时坦承,因修法过程中,律师与会计师公会互有角力,双方各执一词,经协商代表充分讨论后初步同意,不增订规范上诉委任代理人资格的条款。

台湾团结联盟党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区)指出,既然初步协商共识为不增订资格规范条款,当事人委任上诉代理人仍应遵照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

因朝野协商初步共识为不增订第二百四十一条之一条文,朝野原提案将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关于舍弃上诉权、撤回上诉及“上诉审诉讼代理权之规定,于抗告准用之”,也初步同意不予修正,维持现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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