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光:章詒和與言論自由

楊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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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9日訊】章詒和女士有一位有名的父親,如今,她自己也成了名震中外的名人。章伯均先生的名聲來源於他的政治與社會活動,更來源於當局對他的誣陷與迫害;而章詒和女士的名聲則來源於她出手不凡的寫作,當然,也來源於當局對她著作的查禁和封鎖。

在我看來,章詒和女士比她了不起的父親更加了不起。這不僅僅因為她是一位當代難得的天才作家,更因為面對當局的言論鉗制,她拒絕了沉默和忍讓,大聲地、勇敢地表示反抗。我們知道,大多數的中國作者在被禁書、禁言的時候往往選擇屈辱地接受(甚至還會被迫做違心的自我譴責),此後,他們要麼不說不寫,要麼就只能按照官方的尺度去說去寫。在這個官權霸道的國度,章女士的公開抗議,當然是一件大無畏的英雄壯舉。

說是英雄壯舉,並不意味著章女士的言行有任何激進的、出格的地方(章女士有完全合法的權利、完全正當的理由對當局的禁書行為表示異議),僅僅意味著與我們大多數中國人在專制暴政面前的消極退讓、怯懦躲閃相比,她讓我們看到了一個大寫的中國人、一個大寫的中國作家;她讓我們感到了靈魂的不屈、人性的高貴、自由的尊嚴!
如果所有曾經被中國共產黨的宣傳機構、被中國政府的文化管理部門和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剝奪了言論權、出版權的人們都能象章女士這樣以公開說不的方式自我維權,那麼,我們離真正言論自由的距離就將不再遙遠了。

章女士正義凜然的大無畏反抗,襯托出了以鄔書林先生為代表的中國當局的低下、卑劣、陰暗和醜陋。當然,當局禁書行為的醜陋並不是因為受害的章女士是天才的作者、被禁的章女士的書是難得的好書,嚴格地說,查禁章詒和、胡發雲的好書與查禁姚文元、鄧力群的壞書,在性質上是完全一樣的,都是侵犯人權、踐踏自由、違背憲法、罔顧正義的醜惡行徑!

追溯起來,中共當局對出版物進行事前審查、事後懲罰乃是由來有自。豈止是前審後罰,比這更嚴重、更出格的事情也多了去了:對付不順耳的言論、不順眼的書籍,輕則組織處理、批判圍剿,重則下放改造、大刑伺候,傷天害理的事情他們可沒少做,王實味、遇羅克、林昭、張志新們,甚至因為幾句真話而丟了卿卿性命。

大概正是因為有著幾十年來粗暴野蠻禁言禁書的「光榮傳統」,所以,在當今這個禁書、禁言已經不大容易、不大討好的時代,中共的宣傳部門、文化部門、新聞出版部門仍然慣性使然,總也改不了與言論自由為敵的老思路、老習慣。他們似乎是一心一意地要以扼制言論為專職、為己任。我們甚至不能不佩服他們的心眼之黑、臉皮之厚,儼然是特殊材料所造,做起這些在文明世界令人不齒的壞事來,他們好象一點兒也沒有感到羞恥和不安。

瞧瞧鄔書林先生的嘴臉,聽聽鄔書林先生的說辭,他居然連裝模作樣的法律程式和紅頭文件也不用,竟敢輕描淡寫地說要「因人廢書」!他可是在中國主管新聞出版的副署長,官兒做到了這個份上,也多少該懂點文明和憲政的常識,可在他的心裏,何曾有過一絲一毫的法治觀念,何曾有過一點一滴的人權意識?有這樣頑劣不化的副署長,還有那些暗裏指使、明裏保護副署長們的更加冥頑不靈的大官兒們,新聞出版署不變成壓制、妨礙、打擊、破壞新聞出版的官署那才怪了!

我是替鄔書林們覺得冤枉、覺得不值的。好歹也受了高等教育,好歹也苟活了大半輩子,人生一世,光陰無多,卻將寶貴的年華和有限的精力專門用去做破壞言論自由的不齒勾當,而且還做得津津有味,如此愧對祖宗,羞見師友,真是何苦來哉?

英雄的章詒和女士仍然是溫和理性的。她表示她並非不承認政府有禁書的權力,只是不認同不經法定程式禁書。比起章女士來,我的觀點似乎是要「激進」一些的。我認為政府並沒有任何權力去自發、主動地禁止任何一本書的出版、發行。即使這本書錯誤連篇,即使這本書有所謂色情、暴力、誹謗、煽動、洩密等內容,即使政府已經制定了關於查禁書籍的所謂法律──所有這些都不能構成由國家、政府或政黨出面主動施禁的正當理由。我認為,除非由不實言論、色情、暴力、誹謗、煽動、洩密的真正受害者依法告訴,經正當法律程式確認其告訴屬實,否則,司法機構無權介入書刊的出版發行,政府機關或任何政黨更無權提前施禁。從這個觀點出發,鄔書林先生若要限制與禁止章詒和《伶人往事》的出版發行,他就應該坐在官衙裏靜靜地等待這本書的受害者向他所在的署或向法院提起告訴,如果《伶人往事》一書的受害人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該書確實已經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而且這種侵害到了必須以禁止出版發行的方式來了結,到那時,他再作出「因害廢書」的決定不遲。

人們常說,言論自由是自由之母。如果沒有真正的表達自由,政治、經濟、社會和其他一切領域的自由即使不是完全虛假的,至少也是不夠充分和缺乏支撐的。某些言論、某些書籍也許是有錯的甚或有害的,但是,政府自發主動地去對言論和出版進行事前限制和事後懲罰,則顯然更加有錯、更加有害。所以,15世紀以來500多年的總的趨勢是,文明國家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已經越來越大、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已經越來越少。比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早就確立了國會無權立法限制言論的憲法原則,雖然1798年的《反煽動法》規定對針對政府的所謂煽動性誹謗應予處罰,1917年的《反間諜法》規定在戰爭期間向軍人發表煽動性言論應受制裁,但這兩部法律均廣受責難,其壽命分別只有三年和四年,而此後,1919年的Schenck案霍爾姆斯法官提出了「明顯且即刻的危險」的言論自由調整原則,1931年的Near案確立了絕對禁止對書報進行事前審查的法律原則,1964年的Sullivan案則確認了公民對公共官員的批評乃是一項無條件的權利,因此即使內容失實也不適用名譽侵權之普通法規則,而對淫穢出版物、政治性的暴力煽動、焚燒國旗等等較為出格的表達方式,在美國的政治與司法實踐上也趨向於越來越多的容忍和寬鬆。事實證明,更多的寬容、更少的限制,並不是社會和諧與政治穩定的障礙,倒恰恰是社會和諧與政治穩定的保障。

中國當局對章詒和女士等人實施禁書的行為,說明他們還停留在秦始皇焚書坑儒、「康乾盛世」大興文字獄的中世紀階段,離尊重憲法、政治文明還差十萬八千里。而章詒和女士的公開抗議,則說明捍衛言論出版自由的社會力量正在中國民間「崛起」(這是中共喜歡的一個詞兒),說明公民權利的觀念正處於艱難塑造的過程之中。我無條件地支持章詒和女士並向她由衷致敬!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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