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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訂外籍新娘反歧視與防家暴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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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三十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禁止歧視外籍新娘及移工等「新移民」,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三萬元罰鍰。為照顧遭家暴外籍新娘,修正現行離婚就須離境規定,改為可延長居留;修法更禁止婚姻媒合商業化,明定現有仲介業一年落日條款,違者最高罰一百萬元罰鍰。

院會下午處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台中縣)、張昌財(桃園縣)、民主進步黨籍立委蕭美琴(台北市)及前親民黨籍立委劉憶如等人提案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徐中雄表示,修正後的移民法是人權上重大突破,現行法是側重管理的警察移民法;修正後則賦予新移民們的基本人權。

徐中雄說,現存外籍新娘(含大陸配偶)約有四十萬人,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明文禁止一切歧視「居住於台灣地區之人民」,所以照理說,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都適用,只是新移民屬於較易被歧視的一群。

徐中雄表示,未來若再出現立委的「越娘餘毒說」,或是具歧視意味的廣告,一旦遭申訴,依移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主管機關內政部將受理組成審議小組,最高可裁罰三萬元罰鍰。

至於現行法規定,只要外籍新娘婚姻關係消滅,居留證就無法展延,被迫必須離境。徐中雄批評,若是被家暴到不得已必須離婚的外籍新娘,又被政府逼得必須離境無法照顧小孩,天底下哪有被打的人遭受懲罰的?

因此,第三十一條將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及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等二項原則,明定得准予繼續居留。

而現行外籍新娘常透過跨國婚姻仲介業者來台,第五十八條明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即禁止將婚姻商業化,連帶禁止相關媒合廣告;第五十九條則規定未來僅能由「非營利組織」從事婚姻媒合,政府直接規範。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據第七十六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與外籍新娘權益相關的尚有第十八條,未來依親入境不受財力限制;第二十五條增修依親居留不再受配額限制,這兩項被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稱為「家庭團聚權」。

在所謂外籍勞工方面,修正後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也得准予繼續居留。若照現行法規定,這些移工一旦沒有工作證就必須離境,修法後可保障移工的勞動權益,准其繼續居留到爭訟結束。

另外,許多外籍女子被人口販子以「假結婚、真賣淫」方式引渡來台,修正後的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於這些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應提供例如必須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適當之安置處所、人身安全保護等協助。

第四十三條明定,檢察官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對人口販運被害人進行保護措施,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移民法修正後也鬆綁外國人參加集會遊行權利,只要是依法居留外籍新娘,未來上街請願就不會因而被遣返離境。

不過,徐中雄認為,此法仍有未逮之處,包括受家暴外籍新娘僅可延長居留而非永久居留、欲申請永久居留的外籍新娘仍須提出每月基本工資二倍以上薪資證明、反歧視條款規定不足及外籍新娘入境留存「個人識別生物特徵」資料等,仍有待下屆立委繼續努力,「但至少已跨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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