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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起繳納歷年積欠健保費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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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八日電)財政部日前發函五區國稅局解釋令指出,自2006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者,可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自2006年起,民眾在申報綜所稅時,可將全民健保費用全額列舉扣除。

不過,有納稅人將2006年前積欠的全民健保費用一次繳清,並詢問國稅局是否可全額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申請財政部解釋,根據財政部在日前發布的解釋令指出,自2006年起,納稅人繳納歷年積欠的全民健保費,如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者,也可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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