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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
【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九日電)財政部今天指出,從納稅義務人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應檢附文件,這些文件當中已不包括村里長證明文件。財政部近期將發布這項解釋令。
以往常有民眾以「村里長證明」作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提示的證明文件,不過,因內政部屢獲里長反應,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村里民常要求開立親屬扶養共同居住等證明,但以各村里轄區大樓林立,村里長間互動減少,村里長無法了解民情現況,導致開立證明窒礙難行。
財政部為配合內政部在今年修正「村里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已無核發「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等工作項目。因此,有關以村里長證明作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及「無謀生能力」的證明文件的解釋函,也停止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金鑑指出,原本納稅人提供的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證明只是作為參考之用。
至於未來要檢附哪些證明文件?陳金鑑表示,要證明扶養事實及扶養義務,如是不是住在一起?及幫受扶養親屬繳納學費單據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