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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緩刑期滿可參選? 法務部:合乎刑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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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一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國民黨南投縣立委參選人林明溱賄選緩刑期滿後是否有參選資格,向法務部函詢意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張清雲今天表示,若依刑法原理,只要緩刑期間未再犯罪,緩刑期滿後就失去刑罰效力,就算犯賄選,緩刑期滿後,仍應有參選資格。

林明溱2002年因賄選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褫奪公權兩年及緩刑兩年,2004年緩刑期滿,2005年參選南投縣長,當時台灣省選委會函詢法務部後認為,犯刑法賄選案件獲判緩刑,當事人緩刑期滿、未因再犯他罪使緩刑遭撤銷,犯罪即不存在,因此通過林明溱參選資格。

民進黨立委參選人湯火聖此次選舉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陳情,指林明溱參選立委資格有疑異。中選會討論後,原則通過林明溱的資格審查,但認為案子有檢討必要,因此函詢法務部意見。

法務部昨天回函中選會指出,依刑法解釋,應可以登記參選,但法務部意見僅提供參考,是否有參選資格,將由中選會自行決定。

張清雲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明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以及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然而刑法第七十六條指出「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否在緩刑期滿後仍具有參選資格,造成中選會提出的爭議。

張清雲說,法務部這次的見解與1981年時針對類似個案的函釋並無差別。若回歸刑法原理解釋,只要在緩刑期間未再犯罪,緩刑期滿後就失去效力。以這樣的原理解釋中選會提出的爭議,則就算犯賄選,緩刑期滿後仍應有參選資格。另參照大法官釋字第五十六、六十六、八十四號相關解釋,做出函釋供中選會參考。

張清雲指出,在選罷法相關規定沒有修正前,法務部對於類似個案都持同樣的看法,不會改變,但最後認定仍要由主管機關中選會自行決定。若往後還有相關爭議,則應訴諸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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