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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缓刑期满可参选? 法务部:合乎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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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二十一日电)中央选举委员会针对国民党南投县立委参选人林明溱贿选缓刑期满后是否有参选资格,向法务部函询意见。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司长张清云今天表示,若依刑法原理,只要缓刑期间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后就失去刑罚效力,就算犯贿选,缓刑期满后,仍应有参选资格。

林明溱2002年因贿选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褫夺公权两年及缓刑两年,2004年缓刑期满,2005年参选南投县长,当时台湾省选委会函询法务部后认为,犯刑法贿选案件获判缓刑,当事人缓刑期满、未因再犯他罪使缓刑遭撤销,犯罪即不存在,因此通过林明溱参选资格。

民进党立委参选人汤火圣此次选举再向中央选举委员会陈情,指林明溱参选立委资格有疑异。中选会讨论后,原则通过林明溱的资格审查,但认为案子有检讨必要,因此函询法务部意见。

法务部昨天回函中选会指出,依刑法解释,应可以登记参选,但法务部意见仅提供参考,是否有参选资格,将由中选会自行决定。

张清云表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六条明定,曾犯内乱外患罪、贪污罪以及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经判刑确定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然而刑法第七十六条指出“缓刑期满,而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否在缓刑期满后仍具有参选资格,造成中选会提出的争议。

张清云说,法务部这次的见解与1981年时针对类似个案的函释并无差别。若回归刑法原理解释,只要在缓刑期间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后就失去效力。以这样的原理解释中选会提出的争议,则就算犯贿选,缓刑期满后仍应有参选资格。另参照大法官释字第五十六、六十六、八十四号相关解释,做出函释供中选会参考。

张清云指出,在选罢法相关规定没有修正前,法务部对于类似个案都持同样的看法,不会改变,但最后认定仍要由主管机关中选会自行决定。若往后还有相关争议,则应诉诸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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