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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引發憲政爭議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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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孫承武台北十三日電)司法院今天對總統陳水扁就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聲請釋憲案舉行說明會,邀請專家學者到院說明,為大法官廣泛蒐集資料,以下是國務機要費案引發憲政爭議大事紀。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三日,國務機要費案偵結,檢方依貪瀆與偽造文書等罪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前總統府副祕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陳總統則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不在起訴範圍,但檢方在起訴書中敘明,吳淑珍是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等八十四名立法委員,提出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釋憲案並聲請暫時處分。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國務機要費案首次開庭,被告律師主張,全案審理無法迴避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且顧及未來陳總統卸任後將再行刑事訴究等問題,要求法院應作不受理判決或暫停審判。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國務機要費案二度開庭,合議庭認為,本案沒有牴觸憲法之虞或有聲請釋憲的必要,裁定續行審理,且不得抗告。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長蘇貞昌於行政院會表示,國務機要費案發展,已對總統依據憲法職權運作,尤其有關國家機密外交的運作產生相當大衝擊,指示法務部就憲法第五十二條研議釋憲的可能性。法務部長施茂林指示法律事務司、檢察司、法規會三個單位研究。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大法官認為,柯建銘等人聲請釋憲案不符要件,決議不受理;另外,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代表陳水扁總統聲請釋憲,希望能釐清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是否與憲法第五十二條牴觸,並聲請暫時處分,請司法院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訴訟程序,並廢棄開放閱卷裁定。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報載法務部釋憲研究報告認為行政院、法務部皆無法律地位釋憲,法務部召開記者會澄清報載內容與事實不符,並表示,仍在研議階段,尚未有結論,將儘速彙整意見交由部長裁決,再報行政院裁奪。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日,大法官認為,就陳水扁總統聲請釋憲案有必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資料,訂二月十三日及十四日舉行說明會,邀集專家學者到院說明,廣泛蒐集資料,且強調並不代表大法官作成任何決定(包括受理或不受理),請外界勿多作揣測。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司法院舉行陳總統聲請釋憲案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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