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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育嬰留職停薪 公務員升遷評分有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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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五日電)為鼓勵公務人員照顧嬰幼兒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維護權益,未來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辦理升遷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評分採計方式,將有重大改變,未來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以「考績、獎懲評分溯前採計」或「年資折半採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長周弘憲今天表示,升遷評分採計方式變革,已陳報行政院長蘇貞昌核定,並在今天通函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實施。

周弘憲指出,依現行升遷評分規定,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因服務年資中斷,沒有考績,在參加升遷評分時相關考績、年資等評比項目都無法採計,也不能往前追溯,影響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意願以及復職後的升遷機會。

他說,經人事局邀集行政院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等七十個機關會商,達成放寬採計的共識。「考績、獎懲評分溯前採計」是指留職停薪前現職(或相當職務)的考績及獎懲評分得溯前採計,但最多以合計五年為限。

周弘憲舉例,若A君於二零零零年任現職迄今,二零零二年及二零零三年留職停薪,在今年參加升遷時,除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六年三年的分數外,再溯前採計二零零零年及二零零一年的評分。

至於「年資折半採計」,周弘憲說,是指留職停薪期間雖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但因沒有工作事實而無法採計為公務年資,現在則可折半採計並納入陞遷評分計算。例如,B君辦理留職停薪兩年,則年資折半採計一年。

他認為,原則上,任現職年資較長者,以「考績、獎懲評分溯前採計」較有利;年資較短者,則以「年資折半採計」較有利。

周弘憲說,有關志願役軍職人員及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升遷或教師調動的評分,由國防部及教育部參酌上述處理原則檢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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