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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債權 可分割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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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修正案」,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專節,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抵押人同意,可全部、部分或共同持有抵押權,即不動產債權可分割、讓與,為「不動產證券化」的進一步落實。

這是民法物權編自民國十九年施行以來首次大翻修,現行民法中並無「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過去均以實務經驗、法官見解或法院判例作為論斷依據,修正案增訂專節共十七條文,明確化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認定與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在實務上已行之有年,過去實務上允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一次設定最高抵押額度,再分次借出額度內金額,但法令對此無明確規範。

如今,為因應金融資產證券化及債權管理之需求,最高限額抵押權經抵押人同意,可全部、部分或共同持有抵押權,亦即承認不動產債權得以分割或讓與,有助消除爭議。

修正案規定,有關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有約定外,期限定為15日。

有關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部分,增訂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屢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關於「流抵約款」之相對禁止規定,修正案增訂債權應清償而未清償時,約定將抵押物之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促進抵押權的利用,交易秩序更清楚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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