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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彭显钧/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民法物权编暨其施行法修正案”,增订“最高限额抵押权”专节,最高限额抵押权经抵押人同意,可全部、部分或共同持有抵押权,即不动产债权可分割、让与,为“不动产证券化”的进一步落实。
这是民法物权编自民国十九年施行以来首次大翻修,现行民法中并无“最高限额抵押权”规定,过去均以实务经验、法官见解或法院判例作为论断依据,修正案增订专节共十七条文,明确化最高限额抵押权之认定与范围。
最高限额抵押权制度在实务上已行之有年,过去实务上允许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一次设定最高抵押额度,再分次借出额度内金额,但法令对此无明确规范。
如今,为因应金融资产证券化及债权管理之需求,最高限额抵押权经抵押人同意,可全部、部分或共同持有抵押权,亦即承认不动产债权得以分割或让与,有助消除争议。
修正案规定,有关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请求确定其所担保之原债权,除有约定外,期限定为15日。
有关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部分,增订债务人如有保证人时,保证人应分担之部分,依保证人应负之屡行责任与抵押物之价值或限定之金额“比例定之”。
关于“流抵约款”之相对禁止规定,修正案增订债权应清偿而未清偿时,约定将抵押物之所有权移转于抵押权人,“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以促进抵押权的利用,交易秩序更清楚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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