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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警察士氣 警政署爭取調高警勤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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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六日電)政府拼治安,不過警察「警勤加給」已連續十二年未能調整,而科技進步犯罪手法日新月異,警察工作危險程度與日俱增,基於鼓勵工作士氣,警政署已爭取「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支給數額個案一次調高百分之二十,之後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統案調整。

警勤加給是因應警察人員工作危險性及勤務特性另外支給的加給,但是自八十四年度迄今未調整,因此警政署已向行政院爭取建議警勤加給支給數額個案一次調高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自八十四年度迄今,軍公教待遇調整六次的幅度)。

根據警政署高階警官表示,其中第一級別支給新台幣一萬零一百二十二元(增加一千六百八十七元)、第二級別支給九千一百零八元(增加一千五百一十八元)、第三級別支給八千零九十四元(增加一千三百四十九元);另刑事警察各按原支等級數額加六成支給,總計一年所需增加經費十四億三千八百多元。預算可由各警察機關人事預算項下支應,之後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統案調整。

高階警官解釋說,警勤加給自七十九到八十三年度都隨同年度待遇調整,但自八十四年度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一般公務人員年度待遇調整包括「俸額」、「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等三項,其他法定俸給項目如地域加給等不予調整,致警勤加給連續十二年未能隨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

另外這次爭取提高警勤加給原因在於警察待遇不如調查人員。高階警官指出,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刑事訴訟法,警察與法務部調查局人員同具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份,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刑事偵查工作性質、屬性具一致性;但警察主要任務除犯罪行為追緝與危害防止外,還包括檢肅流氓、維護聚眾活動秩序、整理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為民服務及排解民眾糾紛等工作,因此待遇不如調查局人員,也不盡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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